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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奢侈品经济法律规制

收藏本文 2024-02-04 点赞:15668 浏览:6997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当前,我国奢侈品消费需求旺盛,对经济的拉动潜力巨大,但是我国奢侈品经济却刚刚起步,尚未进入成熟阶段。我国是奢侈品消费大国,却非奢侈品生产制造大国。更非奢侈品出口大国。我国国民的消费观念也不成熟,未富先奢的超前消费、炫富消费等现象日益严重。如何平衡好奢侈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与引导人们科学理性消费,是我国法律面对的新课题。必须对我国奢侈品经济的现有法律制度加以重新审视,明确奢侈品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奢侈品经济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我国奢侈品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奢侈品经济;法律制度;消费税;海外;反不正当竞争法
1003-854X(2013)10-0136-05
对奢侈品经济的发展而言,中国无疑是一个极具潜力的大市场。进入21世纪初的十余年,中国是全球奢侈品消费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根据麦肯锡发布的中国奢侈品消费调查报告《崛起的中国奢侈品市场》,预计到2015年,中国奢侈品消费将达到270亿美元,中国将超过日本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奢侈品市场。奢侈品消费与一般大众消费供求关系的变化规律并不一致,它的客户群相对稳定,具有刚性需求,因而具有较强的抵御经济衰退的能力。此外,作为人类消费活动中较为特殊的一种非大众消费类型,奢侈品消费对经济的拉动有着巨大的潜力,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但是,国家提倡通过刺激消费来扩大内需,必须以引导国民理性消费、绿色消费为前提,必须分清高品质消费与过度消费、炫耀性消费的界限。从宏观上讲,这是一个能否把我国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理由,而不只是能否保持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理由。在当今中国贫富差距日益扩大、提倡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运用好法律手段对我国奢侈品经济进行调节,平衡好奢侈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与引导人们科学理性消费的关系。另外,我们还应该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中国奢侈品经济的生产领域,这是体现我国奢侈品经济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与关键。中国奢侈品消费市场日益繁荣,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本土奢侈品经济严重缺乏国际市场竞争力。目前,中国虽然拥有自己的奢侈产品,但少有全球知名的奢侈品品牌。国外品牌在中国奢侈品市场中占据明显优势,长期挤压着国内奢侈品经济的存活空间,最终导致中国本土奢侈品品牌存活艰难。要使国人从内心深处真正建立起购写本土品牌奢侈品的自豪感,使我国的奢侈品经济更好地迎接即将到来的机遇和挑战,必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与我国奢侈品经济相关的系列法律法规,并不断及时地加以完善,为我国奢侈品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我国奢侈品经济法律制度的重新审视

(一)我国的奢侈品消费税征税范围需重新界定

各国政府一般根据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状况确定消费政策和市场供求导向以及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设立的。出于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等方面的考虑,当时选择了11类消费税应税产品,其中包括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小汽车等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随着国民经济形势的变化,消费税的征收面对着新的情况和理由,所以2006年国家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原来将护肤护发品等囊括在消费税范围内一同视为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定位显然已不合适,因此调整后的消费税重新定位了化妆品的征税范围,并取消了对护肤护发品的征税。同时,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品消费纳入了奢侈品消费税征收范围。
我国的消费税法根据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选择对部分奢侈品征收消费税,通过规定不同的税率来调整消费结构,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制约,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使得奢侈品消费税具有了较强的调节生产和消费的功能。同时,通过“富人多交税,穷人少交税”的立法理念规定购写某些奢侈品必须为之纳税,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另外,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在防止国外奢侈品行业对奢侈品生产的垄断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从我国奢侈品市场看,国外品牌商品的垄断非常严重。例如,在高级跑车、高档手表、高级化妆品、豪华游艇等奢侈品市场中,外国奢侈品品牌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外国品牌奢侈品的大量流入,也直接压制了本土奢侈品品牌的发展。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将会提高外国奢侈品入关。也就直接影响到国外奢侈品在中国的销售状况。
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过去的奢侈品可能已经成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用品,甚至有的属于生产资料,对其征收消费税限制了人们对生活必需品的消费,使其生产发展受到影响,起到的是一种逆向调节作用。同时,现行奢侈品消费税并未把一些高档商品、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存在“缺位”理由。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等征收消费税,但还有一些奢侈品的销售远远超过其本身的价值,如高档服装、高档家具、高档装饰品等仍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当前社会上一些高档消费行为,消费畸高,如桑拿、高档洗浴、高档餐饮、高档消费等也还没有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我们应合理地选择征收消费税的商品范围,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加以调整。

(二)我国奢侈品市场充斥检测冒仿冒品,驰名商标认定难

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检测冒仿冒行为一直盛行,重点体现为商标侵权行为,特别是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检测冒仿冒也是奢侈品市场中被广为使用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仅侵犯奢侈品品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对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就是检测冒仿冒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检测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写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检测表示。”20我国奢侈品经济的法律规制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其中第四款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明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检测冒仿冒行为的范畴比《商标法》要宽泛,较之前者,后者并没有将企业名称或姓名、商品的质量标志以及知名商品的外包装等包含在内。从法律位阶来讲,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仅仅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还不足以确保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在于赋予权利人以发明、商标和工业设计等在使用上的排他性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为成员国关于对外贸易中检测冒仿冒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许多成员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采用了该规定,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确立了反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保护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奢侈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很多时候是与驰名商标和知名品牌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范虽然对驰名商标明确规定予以特殊保护,但是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却一直存在理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2000年发布的《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理由的通知》中首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2001年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中也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范围进行了补充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以及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是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否真正科学合理仍然值得商榷。

(三)我国奢侈品网络海外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随着中国奢侈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新兴的奢侈品网络海外方式应运而生,种种与之相关的理由也开始频频显现。2008年,北京离职空姐李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名为“空姐小店”的网店,多次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入境,偷逃应纳税款110余万元。2012年5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犯普通货物罪,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人民币。海外行业的风险一时间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对于私人海外,法律并没有明确和完善的限制条件,这使得我国海外奢侈品占到市场份额的一半以上。网络海外造成了我国关税的大量流失。为此,2010年9月1日我国海关总署开始正式施行《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规定,同时1994年颁布的《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废止。按照旧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新规定将免税额统一降至50元,从而使得网络海外商品成本大为增加。2012年4月起,海关总署规定境外快递入境只能通过专门的快递关口,境内的消费者需要提供等通过快递关口收取快递入境物品,国内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海外业务量势必受到一定的影响。海外奢侈品是一个新兴行业,虽然我国上述海关方面的法规已对此有了一定的规制,但总的来说还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空白,属于奢侈品交易中的灰色地带。如何建立健全网络海外法律制度,填补海外法律空白是我国立法亟待解决的理由。

二、我国奢侈品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之于法律制度作用重大。《布莱克法律词典》称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我国法理学家张文显教授在其《法哲学范畴研究》中指出,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法律是由规则、原则和概念等要素组成的,因法律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管多么完备的法律都不可能毫无遗漏地进行具体细致的规定,这就需要明确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对具体规则加以指导和补充。
为适应新时期我国奢侈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保障我国奢侈品经济发展的质量,我国奢侈品经济的发展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调控。而针对我国奢侈品市场的目前状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就必须首先明确我国奢侈品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发挥原则对规则的指导和补充作用,这对我国奢侈品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我国经济法学家漆多俊教授在其《经济法基础理论》一书中主张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奢侈品经济应归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兼顾各方利益原则理所当然应是我国奢侈品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依此原则,我国奢侈品市场的法律规制就应本着“从社会总体角度维护和推动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将社会公平、社会整体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任何违背社会公平、社会整体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甚至是制裁。与此同时,我国奢侈品经济的法律制度还应兼顾各方利益。各方参与到我国奢侈品经济中来必定会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和诉求,体现和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奢侈品经济法律制度兼顾各方利益也正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体现。当然,如果我国奢侈品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背离和损害了社会公平、社会整体利益,市场主体的利益应服从社会公平、社会整体利益。我国奢侈品经济法律制度应坚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并以此作为解决奢侈品法律制度一系列理由的根本指导思想,推动我国奢侈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以市场调节为主,必要时引入国家调节的原则

任何经济的良好有序运转都需要一定的调节机制。经济的调节机制不外乎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两种。无论是市场调节还是国家调节,都各有其优点和缺陷。我国奢侈品经济首先应该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以市场调节为主,当市场调节不了或调节不好时再引人国家调节以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机制有其固有的规律,它可以充分地运用其固有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自发地分配社会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对经济运转的合理调节。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史表明,市场调节是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调节方式。当然,市场调节机制不是万能的,它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有它调节失灵的时候。当市场调节失灵时国家调节才应该对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并且这种干预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个体的经济效率的基础之上。当某些个体的经济行为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并且该种妨害单靠市场自身无法排除时才必须由国家予以调节。根据我国奢侈品经济的发展状况,作为奢侈品经济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在充分的自由竞争环境下,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我国奢侈品经济的法律规制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损害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一方的合法权益。为了排除不公平交易,国家以法律强制干预的方式排除不正当竞争,对奢侈品经济进行国家调节,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市场调节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让奢侈品经济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展示。使奢侈品经济的发展步入正确的轨道。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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