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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收藏本文 2024-01-30 点赞:27749 浏览:13012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保险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其独立成条,其立法意旨就是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近些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与保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正在不断地完善之中。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建设理由日益突出。目前,我国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研究尚有不足,尤其是在法律实现机制方面不够全面,现行《保险法》中对最大诚信原则各项具体制度的规定也多有疏漏。
关键词: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保证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正如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所说: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
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民法所规定的一般诚实信用原则己不能完全满足其有效成立和正确履行的要求。因为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活动,它是人们为了追求安全与稳定而对未来的利益减损进行的风险预控。同时由于保险法律关系伴随着明显的偶然性特点,保险危险不确定,保险人主要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的大小,因而对诚实信用的要求更高。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具体而言,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缔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它具体体现为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的说明、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合同成立后的持续性义务以及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等原则。
可以发现,最大诚信原则己经成为维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保险人用来估计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特定事实,一般只能依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赖于投保人对情况的了解。保险人依赖于投保人的陈述,并根据被投保人没有隐瞒他知道的任何情况这种信念来安排保险,以至于确信某种情况不存在,并以此为前提估计风险。如果投保人不能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参与保险,必定给保险人带来损失无法弥补、合同无法履行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增强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业中地位的认识。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含义: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检测情况来欺骗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诚信原则的重要方面,但是如实告知义务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义务,而是保险法直接规定的合同前义务,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⑧
(2) 告知的主体
《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是当然的主体;至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同样的义务,我国保险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投保人很难清楚地了解,若被保险人不负如实告知的义务,必将大量地增加合同风险,甚至出现难以防范的道德风险,其将危及到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二)保险人的义务

1、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义务。弃权是指"当事人故意抛弃契约上己知的特权或权利"。保险合同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地放弃合同中某项权利,在保险合同中一般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在保险中,弃权是可以产生使保险人或其写作技巧人放弃了本来可以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实告知、违反保证或违反保险条件行使抗辩权利这样一种法律效果的行为。禁止反言是英美衡平法的原则,指该方当事人既已放弃这种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禁止反言原则的基本功能是要防止欺诈发生,以提高司法的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应达到的结果。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漏洞及完善机制

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严重,无论是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存在一定的失信现象。尽管长期以来,保险公司一直在强调维护企业信誉和提升企业的形象,但实际上保险公司"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管理",给社会造成"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偿拖拉"的不良印象。同时保单诚信理由也显得日益严重,由于保险单一般是附和性合同,即格式合同,保单诚信理由实质上是保险人的诚信理由。可现在许多保险合同对一般百姓而言,犹如"天书",保险条款晦涩难懂,部分叙述模棱两可,某些关键条款设置不透明甚至暗含陷阱,使人防不胜防。此外,保险销售人员素质不高,保险写作技巧人的培训和管理不严等,这些无疑对保险公司的行业形象和信誉造成严重毁损。而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投保人也丧失了最基本的诚信道德,在投保或出险后,不能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甚至为谋取巨额赔偿金人为制造事故,这些虚检测理赔事件的增加,给保险理赔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当然这些情况的发生也与保险公司粗放式经营方式下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有很大的关系,例如缺乏严格的核保制度、现场勘验制度、索赔资料审核制度,理赔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差,正是由于这些漏洞和缺陷才使得保险欺诈有了滋生的土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采取的私人行动就会使得实际情况和保单设计时的保险精算检测设产生较大偏差,造成保险人的损失较大,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对于保险中的这些实际发生的理由,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使保险的道德风险系数不致继续滑坡下去。
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危险的合理分担,使意外损失分散于大众,从而使之消于无形,实现社会的安定。保险宗旨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依靠保险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诚信机制,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正是这一需求的反映,也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工具。这一原则通过加诸各方一定的负担和义务的实现,也就形成了上述所言的如实告知、履行保证、弃权、禁止反言等制度。但保险法上对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几乎很难见到,鉴于此,保险法在将来修订之际,应对这些制度作出更为系统详尽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参见刘连生、申河:《保险学原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
[2]张煦、李明智:《论保险合同之最大诚信原则》,载《金融经济》(理论版)2008年第5期
[3]孙积禄:《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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