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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对医药流通企业影响大专

收藏本文 2024-01-24 点赞:9127 浏览:3499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2012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12年第20号税务公告,公告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举有效地解决了生物制品在生产环节与经销环节税负严重脱节和不公的现象,为生物制品的有效流通开辟了合理的税收通道,从而将极大的提高流通企业的积极性并为其带来诸多的益处。
关键词:生物制品 增值税 保理业务

1.解除税收壁垒从而促进生物制品的有效流通

生物制品在医疗救助和提升人体免疫力方面是不可或缺的药品,是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原料,应用传统技术或现代生物技术制成,用于人类疾病的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用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他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及微生态制剂等。
在过去的相当长的时间里,企业一直按按财税字[1994]4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已失效)税收文件执行。按这项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生物制品进项税很少,所以生产企业几乎都是选择按6%的征收率来计算增值税。但对流通环节的医药贸易企业来说,销售生物制品却要按17%来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只是进价的6%,如此一来,便存在着严重的税收倒挂,导致医药流通企业因为多缴纳增值税款进而影响到生物制品的有效流通。
2009年国家在进行增值税改革时,依然延续了对生物制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但对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来说,仍应按照17%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自本年7月1日起,医药流通企业执行2012年第20号税务公告的政策后,百元进货成本(税前)的生物制品,检测设按10%的毛利销售生物制品,按3%的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的话,药品经销企业可以实现税后毛利:10%-106%÷(1+3%)x3%x(1+11%)=6.57%[注11%是附加税费]。若按之前政策则要亏损1.54元(应交增值税106*1.1/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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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94,附加税费10.94+10.94*11%=12.14元,106*10%-12.14=-1.54元)。由于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不用再无辜多交税款,消除了税收壁垒,从而使得业务流通得以顺畅的实现。

2.还原产销链条从而体现营业规模

由于在过去的税收政策里存在着严重的税负倒挂,导致企业根本无法按市场规则购进和销售操作生物制品,举例来说:检测设一般纳税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281.96元(不含税价266元,进项税5%计15.96元)的生物制品,在不考虑任何经营费用的情况下,销售价要达到311.22元(不含税价266元,销项税17%计45.22元),才能不亏不赚。而实际情况是受发改委管理和卫生部门集中采购招投标的管理,该药品批发到医院的不能超过中标,企业的销售毛利极低甚至倒亏税款,商业环节所赚取的利润要补交增加的增值税税额(税负差17%-6%=11%),尤其是在进货成本较高的情况通企业根本上无法配送,于是可能改由掌握市场网络的医药流通企业具体开发市场,而由厂家直接发货并开票给终端医院,实体开发和维护市场的流通企业只赚取部分的推广费并通过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体现在“其他业务收入”里,而无法体现自己真正的销售额及整体营业规模。自本年7月1日起,流通企业执行2012年第20号税务公告的政策后,企业完全可以还原生物制品进销业务的真实通道,正常体现自己的营业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实现销售利润,从而反应并提升公司整体配送规模。

3.充实企业资产从而增强融资能力

医药流通企业大多为贸易企业,主要特点是流动资产多,固定资产少。由于缺乏必要的抵押物,导致融资渠道窄,融资能力薄弱。企业一般只能采取应收票据的贴现或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来实现融资。这里的应收账款保理是指医药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医药公司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银行发放贷款给医药公司并要求贷款企业将货款货到银行指定的账户,以便于银行监控贷款企业的资金流向,从而控制违约风险,实际上是一种应收账款的抵押贷款业务。但是作为销售生物制品中血液制品(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的医药流通企业来讲,面临着产品紧俏、进货比较高的现状,在实际操作中,生产厂家往往要求负责推广的医药贸易公司先行垫付货款,然后再由厂家发货给医院,医院等该批药品全部销售完毕后才能回款给厂家,厂家在收到医院回款后,按协议规定给医药流通公司返款。由于终端市场即医院都是在药品销售完成后才能回款。由于经销企业要先行垫付货款,占用了大量的资金,从而可能存在融资需求,但是,按前述生物制品的流通过程,由于医院的回款是回到厂家,而不是医药公司的账户(厂家发货、开票给医院),导致银行无法监控到贷款企业的资金流向,银行无法控制风险,从而也不适合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流程和条款,银行便不予给企业贷款。自本年7月1日起,流通企业执行2012年第20号税务公告的政策后,企业能够还原业务的真实流通环节,正常实现自己的应收账款,从而使得其保理业务具备银行的条件和规范,极大的提升了企业的融资能力。
综上所述,2012年第20号税务公告的发布,是国家税收政策改革中又一项重大的迈进,解决了生物制品产销环节增值税税负不公,进销税款倒挂的问题,消除了税收壁垒,其必将极大的提高医药流动企业推广生物制品的积极性,为医药流通企业带来诸多便利,极大的推动生物制品在市场上的有效流通,为更多的患者提供有效的产品和怎么写作,是一项一举多得的政策,是一项惠及医药企业,也惠及广大消费者的惠民政策。
参考文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本).
[3]王力,姜惠.对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几点思考[J].河南社会科学,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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