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由于现行立法失之过简,该类案件在构成要件的理解、出罪与入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法定情节的认定等诸多方面一直都有着较大争议,但最高检、最高法一直未就此出台司法解释。上海、江苏两地司法机关先后制定聚众斗殴案件的意见,为厘清该罪的争议性不足提供了指导。笔者结合办案实践以及网民关注案例,通过比对上海、江苏两地文件,以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罪出罪与入罪、罪轻与罪重的不足以及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认定等三方面梳理聚众斗殴案件的法律适用难题,以期能对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聚众斗殴论文司法实践论文指导意见论文
摘要2-3
abstract3-5
引言5-6
第一章 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6-19
一、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定义——“犯罪动机”之争6-10
二、关于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斗殴故意”的考察10-13
三、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聚众行为”的理解13-19
第二章 聚众斗殴罪出罪与入罪、罪轻与罪重的三个不足19-27
一、聚众斗殴罪与正当防卫的区分19-21
二、关于“积极参加者”的界定21-24
三、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24-27
第三章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不足27-31
一、刑法第 292 条第 2 款条文的含义27-29
二、转化犯的范围不足29-31
结语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