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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罪

收藏本文 2024-03-21 点赞:32188 浏览:15309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恶意欠薪的行为人客观上侵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和社会的劳动管理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应明确为“恶意”,体现在客观行为上是转移、隐匿资产或有能力支付报酬而不支付。该罪成立的两个客观要件为“数额较大”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数额较大”的界定应和拖欠时间综合考虑,即根据当地月平均工资为准拖欠三个月为“数额较大”。
【关键词】恶意欠薪;数额较大;责令支付
近些年,恶意欠薪行为引发的“、暴力”讨薪,劳动者集体等极端行为,居高不下,值得深思。为了遏制此现象,《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修(八)》)正式将“恶意欠薪”入罪,定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介入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应明确界定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恶意欠薪”入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任何恶意欠薪的自然人或单位,单位包括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且国家政府应为犯罪主体之一,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只有把政府列为主体之一才能体现法律的平等性。由于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应明确不同情况下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如劳动者与用工方之间直接的劳动关系,雇主恶意欠薪后则为本罪主体;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只要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实际用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劳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为本罪主体;拖欠工资情况最严重的建筑领域,由于层层分包导致工程款层层下拨无论在哪一环节拖欠,最后都是民工工资被拖欠。此情况下只有直接与劳动者发生用工关系的主体才是本罪主体。那些中间环节的主体,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若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1)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为“恶意”,即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若因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暂时周转不灵,导致了拖欠工资,或因经营策略失误而到导致亏损,客观上无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主观上为 “恶意”,就不为本罪。(2)对于“恶意”的认定。从法条中可知行为人“恶意”在客观行为上体现为以下两点:一是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通过积极的作为行为可知主观上欠薪的恶意很明确,故劳动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报案,不论行为人是转移财产或逃匿,司法机关应立案并介入侦查,调取其资产及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侦查机关不得因劳动者不能提供详细的雇主去向及财产等信息而不立案。二是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的行为。雇主往往是隐瞒“有能力支付”的实情,通过资金周转困难或陷入债务危机等理由,表明自己无力支付。此时劳动者很难拿出证据证明雇主的经济实况,故举证责任应当由雇主来承担。即机关接到报案后介入侦查,雇主提供证据证明其资产及经营状况,表明自己实属无力支付。

二、“恶意欠薪”入罪的侵犯客体及客观方面

(1)侵犯客体。恶意欠薪的行为人既侵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社会的劳动管理秩序,故客体为两方面。(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界定:一是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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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逃避支付的具体方式是“转移财产、逃匿”等。转移财产,指雇主采取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不易被发现的地方。逃匿,是指雇主潜逃或携款携物逃走。采取其他方法逃避支付的,也属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客观上应达到“数额较大”的规定。一些农民工被恶意欠薪后报案时,很可能因为“数额不够或情节太轻”而遭遇“闭门羹”,农民工为此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构成犯罪是要求劳动者人均欠薪达到一定数额还是要求被拖欠者人数众多总额达一定数额?具体要达到多大数额才算是“数额较大”,还有待于最高司法机关做出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应结合当地的薪资平均水平予以确认,对其可表述为“用工单位所在地月均工资三倍以上”,不考虑人数,因为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要养家糊口。三是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该罪成立的前提条件。目前恶意欠薪现象普遍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地损害,劳资矛盾也很尖锐,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虽然刑法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良药,但当已经穷尽了其他调整手段(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还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发生时,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该挺身而出,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通过刑罚予以调整。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若责令后支付的,不构成恶意欠薪罪。
参考文献
张小莉.论民工工资权益的法律保障[D].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韩炳勋,李双庆.恶意欠薪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三个问题[N].检察日报.2011-4-1(3)
[3]周莉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举证责任和数额标准的理解[N].检察日报.201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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