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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论人寿保险避债和免税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1-26 点赞:20782 浏览:9407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根据个人的能力和需求决定其受保护的范围。恰当地运用人寿保险合同可以有效地防范债务风险的困扰,合理地规避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风险。人寿保险具有免税功能,合理地利用这一功能不仅可以减少经营成本,还可以平衡资产配置,特别是面对我国将要开证的遗产税,提前做好财务安排更是作用重大。
关键词 人寿保险 避债 免税
作者简介:于桂红,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管理系教授;张星科,伯万科资产保全研究室;王凤璐,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1009-0592(2013)11-293-02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的寿命不可以用来写卖,但人寿保险合同某种程度上可以把人的寿命从无价的形态变成有价的形式并通过法律加以保护,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根据个人的能力和需求决定其受保护的范围。因此,借助于人寿保险合同这一工具,人生的财务自由是完全可以由自己设计出来的。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理地运用人寿保险,可以成功地避债与免税。

一、人寿保险的避债理由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寿保险合同的功能在不断演化,目前人寿保险合同已成为个人特别是公司股东合法避债的金库。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功能演化与合法避债分析

1.人寿保险的功能演化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产生最早的一个险种,最初,人们一直认为死亡是人类面对的最大的人身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仅希望存活,而且也希望长寿,由于维持存活和长寿需要支付相当的生活费用,所以实际上也是一种风险。为了应对这些风险,人们往往通过订立人寿保险合同的方式将这些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来承担,这样既可以减轻人们经济上的负担,又可以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维护社会安定。这就是人寿保险之所以产生的初衷——转嫁人生由于生死所带来的风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寿保险的目的又从最初的转嫁风险演变成保全资产,成为公司股东用以避债免税的常用工具。

2.人寿保险合同的合法避债分析

人的寿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就是说是无价的。当人的寿命作为保险的被保障对象时,其价值则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在一般情况下,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这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想投保多少就可以投保多少。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金的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保险公司只是依照人寿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是以因被保险人的生死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也不实行比例分摊。这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投保多少就可以得到多少。
签订人寿保险合同的目的本来是为了转嫁风险分担损失,但从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金的给付属于“约定给付”这一特征中我们发现,对于富人来说,被保险人何时发生风险、风险的损失有多大等理由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发生风险或风险损失有多大,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这笔财富(保险收益金)都归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有。
综上,由于法律没有限制人寿保险合同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只要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人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一致,人寿保险合同的标的额就可以有无限大的空间。在企业家眼里,这无疑是一个可以合法避债的巨大金库,而不仅仅是普通人眼中规避和转嫁人生风险的工具。

(二)人寿保险合同本身的风险隔离墙作用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当是安全的,一般不会受到公司经营不善甚至破产所产生的债务的侵害。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公司法论人寿保险的避债和免税理由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的这一规定恰恰形成了一个巨大的陷阱,有时会出现公司经营不善累及家庭和个人财产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上在一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继而否认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令其直接全额清偿公司债务。但一个人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因公司的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与他以自然人的身份因投保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而产生的保险金额,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东西。同一名下的同一个人一经人寿保险合同的签订就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笔账,债权人只可以依法向公司法人或公司股东追讨债务,而不能向一个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及其家人追讨债务。
人寿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人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当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后会发生如下法律后果:(1)作为投保人只有向人寿保险公司按期缴纳保费的义务,没有向人寿保险公司请求保单利益的权利。(2)作为人寿保险公司,在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条件成立时,只对享有受益权的被保险人支付收益金,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向其受益人支付受益金。(3)受益权的取得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4)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指定是受益权取得的唯一方式。(5)受益权具有排他性,除同一顺序受益人外,其他人都无权分享或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使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是债权人也没有这个权利。(6)即便是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其法律地位已截然不同。在人寿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的身份是自然人,其所缴纳的保费的性质上属于家庭资产或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可是一旦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体现的只有保险金额(保额),保险金额的性质是在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财产,只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关,与投保人已毫无关系。《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理由的解释(一)》第12条又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酬劳、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从最高法院的解释中可以看出,除了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权利外,其他所有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都是人们正常生活所必须的费用,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存活需求。在这里,只有人寿保险是可以由被保险人自己决定的、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识提前安排好了的一笔真正属于自己的财富。
总之,人寿保险合同是公司股东可以合法避债、保全资产的巨大金库,他即可以用其资金池中的储备为其公司长期经营做战略后盾,可以达到企业倒而企业家不败,还有东山再起的资本;也是企业家家庭幸福的经济支柱,做到企业破产而家庭不受牵连。

二、人寿保险的免税理由

我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鉴于保险对于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世界各个国家一般都对保险受益金实行了免税制度。

(一)与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的人寿保险免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而在该条规定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款项共有十款,其中与个人相关联的有六款,这六款当中有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奖金类,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类和离退休生活补助类等,这些都是个人所无法参与和掌控的,只有国债类和保险赔款是个人可以直接掌控的款项。在这里,保险赔款又同时具有两大优势:第一,保险赔款具有规避债务风险的强大功能;第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只规定了保险赔款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规定保险赔款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中所能承载的资金量是巨大的。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人、大股东多用保险合同搭建起巨大的、免税的战略资金储备金库。

(二)与遗产税法相关的人寿保险免税理由

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是税法体系中的一部分。美国著名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开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还有一件比死亡和税收更不幸,那就是死亡与税收结合的产物——遗产税。全球共有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100多个发达与中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征收遗产税。在我国,虽然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没有获得通过,一直以来,我国推行了一系列缩小贫富悬殊的政策,逐步为遗产税的实施铺平了道路,2010年8月新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修订并且添加了新的内容。在我国遗产税将要开证之际,每一个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都应引起高度的重视。遗产税法第二条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也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因此,做好相应的财务安排还必须有足够的提前量才行。
遗产税法第五条所列共有六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其中有四项与被继承人相关,第一款是指捐赠给各级政府的遗产,第二款是各类文物及图书资料等物品,第三款是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而只有第四款“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是以真金白银的形式保存下来的没有费用和任何损失的一笔财富。如果事前没有很好的财务安排,没有规划出足额的人寿保险来应对,则公司资产和家庭财富越多所纳税的比例就越高,按照第十一条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资产达到1000万时税率可达到50%。最重要的是,在没有合理的财务安排、资产配置不均衡的情况下传承失误的可能性极大,在现实社会中因遗产继承而破产的事例大有人在。我国遗产税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转移登记。遗产的安排只能妥善规划而不可以逃避。
在发达国家的实践中,用大额寿险保单进行财富传承和合法避税的策略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向保险公司购写保单,将受益人指定为后代;二是通过信托持有保单;三是让信托成为保单的受益人。2004年9月27日台湾首富蔡万霖因突发心肌梗塞辞世,留下了46亿美元的遗产,若按台湾相关的法律需缴纳高达23亿美元的遗产税。但其家族最终只交了5亿新台币(相当于不到2千万美元)的遗产税,还不到应缴税额的1%。这是在台湾以寿险、信托为核心业务的蔡万霖家族爆出的令世人称奇的大手笔。
参考文献:
论人寿保险的避债和免税理由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1]朱伯玉.论公司法人格否认.东方论坛.2000(1).
[2]柴方胜,张星科,齐航.论保险的资产保全作用.法制与社会.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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