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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完善

收藏本文 2024-01-29 点赞:5136 浏览:1496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其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的一项重要融资工具及商业银行改善其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减轻资本充足率压力的有效途径。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巴塞尔资本协议所确立的监管框架中的问题逐一暴露,本文根据巴塞尔协议Ⅲ一系列文件的

摘自:写毕业论文经典的网站www.udooo.com

公布,着力分析了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进行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产证券化监管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下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建立

自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以来,资产证券化已经迅速发展成为当今世界金融市场中备受瞩目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简单来说,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流程如下:首先由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然后由SPV将拟证券化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进行相应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接着SPV以资产池所能产生的流为支持,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来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随着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有关资产证券化监管问题也成为了巴塞尔委员会日益关注的重点。在巴塞尔委员会2002年10月发布的第二份工作报告中指出:由于资产证券化大规模迅速发展,对于证券化的处理已经成为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巴塞尔协议Ⅱ就无法达到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监管领域所要实现的监管目标。基于此,在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BaselⅡ时,就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讨论和制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则,历时多年,先后发布了多份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征求意见稿,最终形成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三大支柱下提出了要求,分别是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资产证券化监管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巴塞尔协议Ⅱ下资产证券化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问题

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确立了资产证券化的全面监管框架,但是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使得资产证券化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提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中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规定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计量方法,并且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但是协议Ⅱ也规定了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而这些要求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难以达到,因此,只能采用标准法。但是,标准法下,风险权重的设置相对简单,这就使得银行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配置的资本金无法有效覆盖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一旦发生极端情况,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就会受到巨大的挑战。

(二)忽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它们会再将这些证券化产品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售出,再次地进行证券化。而在不断证券化的过程中,承担风险的投资者的规模不断扩大,风险在一步步地转移过程中也不断被放大,系统性风险也就随之产生并不断积累。然而,BaselⅡ中所设计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依旧延续了传统的强调单个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监管理念,只关注到了银行在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是否有效转移等问题,而忽视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忽视了风险转移过程中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积累。

(三)缺乏对资产证券化顺周期效应的监管

顺周期经营是银行业普遍采取的运营模式,而资产证券化对于这种运营模式更具推动作用:在经济繁荣时期,商业银行能够很容易地进行资产证券化,因此银行就会降低贷款标准不断扩大信贷规模,然后将贷款打包出售给SPV,在获得资金后再次发放贷款。如此一来,信贷规模的扩大,就会对市场需求产生刺激作用,导致经济“过热”;在经济衰退时,证券化难度的增加又促使银行紧缩信贷,进而延长经济低迷。而BaselⅡ中对于这种推动作用并没有相应的防范和监管措施。

(四)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尽管BaselⅡ中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来评估证券化产品,但是由于内部评级法的复杂性,使得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所以银行更多地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以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然而,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欠缺、存在利益冲突、缺少竞争、缺失独立性等使得信用评级并未反映出产品的实际风险。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使无数投资者蒙受巨额的损失。但是,巴塞尔协议Ⅱ并未对外部评级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并没有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

(五)信息披露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在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下强化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但是,披露的内容仅仅包括了与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的有关的内容,已经不能覆盖证券化的全部风险,无法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有效地信息,特别是关于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道德风险的存在,巴塞尔协议中并没有规定披露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完善

随着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逐渐演变成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并进而对实体经济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巴塞尔资本协议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与批评。从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一系列国际银行监管新标准来应对金融危机,2010年9月12日,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在瑞士经过各方讨论后最终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完善主要体现在组成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一系列文件中,包括《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框架完善建议》(Enhancements to The BaselⅡ Framework)、《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Revisions to the Basel II market risk framework - finalversion)、《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Strengthening the resilience of the banking sector)等文件。这些文件针对BaselⅡ下资产证券化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相应地完善,以期建立起更为有效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

(一)第一支柱下

1、扩大风险覆盖范围

BaselⅢ中要求银行应当在其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中全面考虑资产证券化可能引起的全部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处理,特别是在第一支柱下没有覆盖到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所有暴露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对证券化的基础风险暴露的潜在违约和损失;源于特殊目的实体的信用额度或流动性便利;由参与方提供的风险暴露等。

2、弥补资本计提不足的缺陷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框架完善建议》针对BaselⅡ中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提不足的弊端提出了完善建议,进一步严格资本计提,增强资本的风险敏感度。
首先,增加了资产证券化资本计提的范围,加强了对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下某些证券化的处理方法,特别是再证券化。
其次,要求银行将表外结构性投资工具都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如果未纳入并表范围,对这些附属机构的资本投资应从银行资本中扣除。
再者,巴塞尔协议Ⅲ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再证券化产品风险权重的提高。巴塞尔委员会将再证券化定义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一个或多个基础资产符合BaselⅡ框架下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定义时,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被定义为再证券化。无论是在标准法下还是在内部评级法下,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都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此外,无论再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如何,以及银行采取何种计量方法,都不能将再证券化产品视为合格的抵押担保品用以风险缓释。

3、对外部评级设置额外限制条件

BaselⅢ中对使用外部评级确定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要求规定了额外限制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排除银行自身提供增信安排导致的信用评级提高带来的资本优惠。

第二,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持续及时地掌握基础资产池风险信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风险特征。如果银行对于采用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未达到上述两项要求,没有积极收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潜在的风险暴露信息,就必须从资本中扣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第三,巴塞尔委员会将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制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核心行为准则》 (Code of Cond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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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amentals for Credit Rating Agencies)中规定的核心要求作为使用外部评级的资格标准,即要求外部评级必须是由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做出的,对于合格评级机构的认定则需要监管当局来完成。

4、增加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设置

为了降低资产证券化等带来的顺周期效应,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规定了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
首先,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Buffers)。所谓资本留存缓冲就是在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银行应持有额外的资本缓冲,以应对突然出现的危机。巴赛尔协议Ⅲ确定资本留存缓冲应由普通股构成,且不低于普通股的

2.5%。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还规定了逆周期的资本缓冲要求。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银行在经济上行时期,要提取反周期超额资本,以限制银行大规模发放贷款,抑制经济过热;在经济下行时,银行要运用这些反周期超额资本来缓冲信贷的过度紧缩,从而刺激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保留由普通股或者是其他具有完全吸收能力的资本构成的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这些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具体比例将根据宏观经济的情况进行确定。

5、加强对流动性便利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在协议Ⅱ基础上加强了对于流动性便利的监管。具体而言,就是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短期合格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从20%提升到50%,并取消了对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的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同时,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在进行压力测试时评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对于银行保持足够的流动性的影响。

(二)第二支柱下

在第二支柱下,巴赛尔协议Ⅲ进一步增强了监管当局地监管责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管当局要更好地协调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由于巴塞尔协议Ⅲ中要求银行所采用的外部评级必须是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所做出的,因此监管当局需要对于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认定,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当公开合格信用评级所应遵循和适用的评级程序、评级方法、评级检测设以及其他的关键因素。
第三,基于金融危机下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乏,巴塞尔协议Ⅲ中要求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在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同时,更要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三)第三支柱下

为了有效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在信息披露方面,BaselⅢ对于银行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银行应当披露交易账户下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第二,披露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重要作用的SPV相关信息;第

三、披露再证券化的风险暴露;第四,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关的渠道和库存风险。

总的来说,BaselⅢ,通过完善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认识、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计提要求、降低银行对于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银行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以引导银行规范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使银行更加注重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与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提高应对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稳健经营。
参考文献:
唐文华.《资产证券化与资本市场发展》,载《武汉金融》2006年第6期
黄毅.《资产证券化:银行监管者的视角》,载《中国金融》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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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aime Caruana,Basel Ⅲ:toward a safer financial system,at mittee on banking Supversion,The Basel Committee’s response to the financial crisis: report to the G20,at www.bis.org/publ/bcbs179.pdf,October,2010,p.13
[7]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Calibrating regulatory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capital buffers: a top-down approach,at www.bis.org/publ/bcbs180.pdf October,2010,p.3
[8]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Strengthening the resilience of the banking sector,at www.bis.org/publ/bcbs164.pdf,December,2009,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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