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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与其内涵和特征

收藏本文 2024-03-29 点赞:33833 浏览:15725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教师职业行为和教师职业道德既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也有较为明显的不同。全面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职业规范,仅仅重视职业道德层面的要求是不够的或不完善的,还需要从职业行为层面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

一、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区别与联系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准则和规范,行为则是受思想、情感支配而表现出的活动。尽管从学的角度看,有“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之分,但是就人们的职业生活而言,既不存在无道德的行为,也不存在无行为的道德。道德是行为的思想先导,行为是道德的语言、动作和形态外显,二者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外在不同。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规范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从内容上看,职业道德规范一般由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良心、职业态度、职业作风、职业纪律等要素构成,侧重于对思想、态度、情感的指导;职业行为规范则主要由职业活动行为、人际交往行为、仪态仪表行为等构成,侧重于语言和行为的调节。从表述上讲,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稍显“宏观”,职业行为规范则应适当具体。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就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结合,是“道德”和“行为”的两面一体。比如《 规范 》第三条“关爱学生”的具体内容中,既有“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这样偏重于“道德”的规范,也有“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样侧重于“行为”的规范;第五条“为人师表”中,既有“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的道德规范,也有“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等行为要求。事实上,教育部《 关于发布新版(2008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对此已有清楚的说明。《 通知 》说:“《 规范 》的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 规范 》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这就已经告诉我们,这一《 规范 》不仅有道德品质的要求,也有职业行为的要求。只是其中的行为要求过于“基本”,难以发挥具体的规范作用。
另一方面,现行《 规范 》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要求多以限制性的语言进行表述,如“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缺乏行为规范应有的引导性。显然,《 规范 》是更偏重于“道德”的规范,不能替代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其他有关要求。正如上述《 通知 》所说:“《 规范 》不是对教师的全部道德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学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因此,从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和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要求出发,在《 规范 》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是必要的。

二、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应然内涵和基本特征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是对教师教育教学活动各方面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具有引导性、约束性、评价性和促进性等功能和价值。其内容应该涵盖课堂教学、课外辅导、教学评价、课程开发、教学研究、进修学习、学术交流、人际交往、仪态仪表等方面,应该包括对教学准备、课堂组织、学生学习指导、作业设计与批改、学业检测与评价、学生行为培养和矫正、课程开发与实施、教学研究与交流、心理辅导与调适、专业进修与学习、衣着服饰和交往礼仪等职业活动和日常生活,提出具体和可行的规范要求。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已有不少地方和学校制定公布了具有本地区或本学校特色的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比如辽宁省教育厅于2000年12月发布了《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3],广州市海珠区于2008年下半年发布了《 海珠区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指南 》[4],河南省南阳市一中于2010年6月发布了《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5]《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同1997版全国《 规范 》有较大的重合性,增加的内容不多,也不够具体,且有更多的限制性语言而不是引导性要求。广州市海珠区的《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指南 》分为思想道德行为规范指南、教育教学活动行为规范指南、人际交往行为规范指南、衣着仪表行为规范指南、日常活动行为规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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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五部分,共六十二条。其中,人际交往行为规范指南部分从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行政领导、教师与家长、教师与社会人士五个方面提出了四十条规范要求。比如在课堂教学部分提出的要求是:“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清晰流畅,表达准确简洁;板书整洁规范,内容简练精当。课堂上关闭手机。”从整体上看,这种较为具体的规范要求对教师职业行为有更强的引导性和约束性。《 南阳市一中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分为思想行为规范、仪表行为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规范、人际行为规范四个部分,共三十条,总体上看也有较强的引导性和约束性。比如要求教师“发型整齐,端庄简洁,发色自然,妆容、饰佩得体。男教师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教师不做彩发、怪发,不化浓妆”。[6] 这样相对具体的要求更能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
综合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对实践案例的比较,可以认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需要考虑其职业性、引导性、约束性、促进性、时代性和人文性等特征和功能。职业性是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区别于其他职业行为规范的本质特征;引导性和约束性是表明教师从事职业活动应该怎么做和不能怎么做的基本要求;促进性是行为规范对教师专业发展所起作用的功能体现;时代性要求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要适应一定时期内各相关因素的发展需要和利益诉求;而人文性则是要保障教师作为人的应有尊严和权益不受侵犯。
总之,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制定和实施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要注意明确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内涵、功能和特征,以保证其对教师成长和教育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河南 郑州,450003)
参考文献:
[1][2]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EB/OL].http://08-news.xinhuanet.com/edu/2009/03/content_9759612.
htm,2008-09-23.
[3]苗家生.辽宁发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N].光明日报,2000-12-18.
[4]海珠区教育局.海珠区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指南[EB/OL].http://gz.aoshu.com/200812/4ad6bc73f245f.shtml,
2008-12-12,http:///ReadNews.asp?NewsID=929,2009-04-01.
[5]王理博.市一中公布学生教师行为规范[N].南阳日报,2001-06-09,A2.
[6]南阳市一中.南阳一中教师行为规范[EB/OL]./plus/view.php.Aid=383,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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