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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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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承担着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依据的是2011年6月30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开始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大大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实际税负
1672-3309(2012)04-77-03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或者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是以个人的所得多少作为负担税收能力的标准。个人所得税一般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总额征税,采用累进税率,体现所得税量能征收的公平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开始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多次提高工资、薪金的扣除额,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其中,2006年规定免征额为1600元,2008年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就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阶层的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此次个人所得税法还将工薪所得税率由原来的9级累进税率改为7级累进税率,最低税率由原来的5%降到3%,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纳税期限也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从而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已经有30多年的时间,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非常快,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小,所以在税制结构中所占份额也小。表1描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水平。
为了便于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下面图1是税收收入增长率Y和个人所得税增长率X的趋势图;图2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的变化趋势图。
通过图1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呈现出前高后低的趋势。2005年以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大大高于税收收入增长水平,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的影响,1995年个人所得税的增加额达到了80.88%,比税收收入的增加额高出60多个百分点;2005年以后个人所得税增长率略低于税收收入的增长率,但两者的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到2011年由于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个人所得税的增长率又略高于税收收入的增长率。
通过图2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呈现出先增后降的趋势,1994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只为1.42%,税制改革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渐增加,2005年增加到7.28%,随后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开始下降,到2011年由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又开始呈现上升的趋势。

三、个人所得税调整前后工薪阶层税负的比较

由于工薪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所以首先分析一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工薪

源于:论文开题报告www.udooo.com

所得的实际负担率。实际负担率,是指征税额与其征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是衡量纳税人实际税负的主要标志,用公式表示为:
实际负担率=征税额/实际数额
个税修改前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修改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修改前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如下表

2、表3。

通过表4可以看出,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确实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
1. 月工资、薪金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没有影响,而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将不涉及个税,这意味着我国将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38500元的中等收入群体实际税负明显的降低,比如月工资、薪金为5000元左右的修改前税收负担率为

6.5,修改后为0.9,降了7倍还多。

3. 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8500以上的我们看成是高收入群体,通过表1可以看出,高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负增加了,但是增加幅度不是很大,如月工资、薪金在58500元的纳税人,个税修改前税收负担率为23.21,修改后为23.5,虽然只提高了0.29,但足以表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负,使收入低的人少纳税、收入高的人多纳税。

四、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不同分类所得的实际负担率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比较多,这就使来源比较多的高收入者可以同时享受各项收入的费用抵扣额,而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只能享受一项费用抵扣额,这就形成了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收入低的人多纳税的极其不公平现象。表5给出了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外的其他收入来源的实际负担率。
通过表5可以看出,我国的实际负担率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 当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大于5000元时,实际负担率是固定不变的,这显然没有实现高收入者多纳税的理念。
2. 对于所得低于12500元的中低收入者,工薪所得的实际负担率远远低于其他各类所得的实际负担率,主要原因是此次个税改革提高了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额,而其他各类所得的基本扣除额却没有上调,这使得主要收入来源不是工资、薪金所得的中低收入者实际负担率过高。
3. 对于所得超过38500元的高收入者,实际负担率高于其他各类所得的实际负担率,但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不是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其他所得,这就使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减轻了,这显然违背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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