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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控申新刑诉法对控申工作影响和政策如何写

收藏本文 2024-01-17 点赞:27214 浏览:12131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内容涉及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特别程序等多个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贯穿始终,但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的监督权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以更高的要求。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结,值得尽早关注和研究。本文正是基于此,探讨新刑诉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和挑战,以及应对方式。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控申工作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工作的新规定

1、首次建立了对滥用强制措施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目前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司法机关滥用强制措施。主要表现在: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对加强对这些违法行为的监督进行了完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此前这类投诉多由机关和法院处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机构,投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次修改将会有力的解决这一难题,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2、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途径。目前,由于社会和办案机关对律师性质和定位存在一些误解,使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得不到法律保障,律师法对此也没有救济程序,律师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救济无门、投诉无路,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明显不足。新法第4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认为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这一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救济途径, 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检察机关有审查核实、通知纠正权。这个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3、首次将程序违法纳入再审程序,细化、补充案件再审的条件。新法第242条第一款细化引起再审的新证据的程度,是达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第二款完善了原法中关于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程序是“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该法又与第54条至第58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配套,有利于司法实践理解和把握。新法第242条还专门增加一项将程序违法作为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将有力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程序公正的实现。
4、首次赋予了控申部门对再审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权。由于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许多被告人刑满释放成了自由公民,他们可能在再审过程中实施各种行为,妨碍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1996年刑诉法并没有对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和决定主体作出任何规定,使得再审程序的进行往往面临许多障碍。为此,新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决定抗诉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这个规定明确将抗诉权从公诉部门完全剥离出来,强化了内部制约和审判监督职能,据此,控申部门认为在再审程序中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依法提出建议报检察长批准,从而保障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

1、控申工作量将大幅上升。新法第47条、第115条规定的情形很多是原属于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在机关、人民法院日常的信访量中占有很大比例,尤其是查封扣押冻结等涉财问题,是信访中的老大难问题。新法实施后,这些原属于机关、人民法院受理的控告、、申诉转由控申部门受理,将会导致信访量大幅上升,对信访工作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2、化解息诉工作将会更加困难。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非常强烈的时效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效、及时地处理对律师权利被侵害,和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控告和申诉,不能再按照普通的控告申诉案件时限来。但遗憾的是这一救济程序规定的比较粗糙,目前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来规定具体的审查程序、期限以及“矫正通知”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内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对承办部门的次数、期限、反馈标准、督办效力等没有具体规定。二是对外监督效力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缺乏具体、明确的监督程序,缺少制约被监督机关改正的机制,实践中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3、对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尤其强调在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执行程序等容易侵犯诉讼权利的关键点加强监督。这些事项对控申部门来说是新增的课题,此前很少接触,这就要求控申检察干警不仅要精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方面的知识。重新审判条件的细化和抗诉权的转移要求控申部门应当配备具有公诉经历、出庭经验的办案人员,并且新法赋予了控申部门可以在再审程序中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些都对控申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实体的审查能力,对程序的驾驭能力、出庭抗诉能力和量刑建议能力等。

三、控申部门应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和影响

一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应尽快适应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从观念上、理论上、机制上、制度上做好准备,畅通渠道,能动司法,推动检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要认真受理、及时处理相关的控告、和申诉,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规定及时分流,为其他业务部门提供第一手的资料。
二是认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控申部门要结合人民群众的反映,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予以关注,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在检察机关内部,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控申部门一要整合近年来处理涉检信访、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注重源头治理,加大责任追究,制定一套科学的矛盾纠纷受理、处理和化解机制。以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群众工作技能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充分借鉴刑事和解的方法,运用检调对接及听证等机制,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促成控告、申诉人达成和解,彻底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推动和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采取收集案例、召开座谈会、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找准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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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落实政法委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与公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进入检察环节确需救助的,积极开展救助。将经济救助、精神抚慰、其他社会保障等多种举措有机结合,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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