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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新时期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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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工是改革开放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些年农民工维权的问题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但法律和政策的执行状况不容乐观,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维权道路仍然很艰难,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解决农民工维权面临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这一群体参与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发挥,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农民工;维权困境;合法权益
[]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8-0022-04
近些年农民工维权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使恶意欠薪罪入刑,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该项决定的重要内容。恶意欠薪、劳务派遣不规范、社保覆盖率低、职业病患病率高是农民工维权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两次立法变动使农民工维权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一、农民工维权面临的现实问题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农民工群体不断扩大,由于历史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维权方面仍存在不少现实问题:
1.劳动合同实际签订率低,履行困难。《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出台之后,劳动合同的签约率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但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和岗位,实际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没有明显地改善,比如中小型的娱乐、餐饮、建筑行业,个体工商户,大型企业中的季节性和临时性的岗位等都属于这些特殊的行业和岗位,农民工中的大多数人都在这些行业和岗位工作。为了应对相关部门的检查,有些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履行。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全国范围内因恶意欠薪行为被判刑的案例很少,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并没有因为法律法规的出台而得到有效地遏制,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拖欠工资案件21.8万件,较上年增长7.5%,欠薪事件在建筑领域、加工制造业、怎么写作业依旧频发,而这些行业中的大量农民工工资没有及时足额发放,虽然国家规定了较高的工时标准但现实情况中超时劳动成为普遍现象,很多农民工根本领不到加班费。
2.基本社会保障覆盖率低,参保面窄。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实施了2年,但仍有很多的农民工游离社保大门之外,这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部分企业利润微薄,为了减少用工成本,经常采用不给农民工参保或者只给他们选择一、两个险种参保的用工方式。一些用人单位强调产品技术含量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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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不高,需要维持低成本竞争,如果按照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办法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用工成本会增加,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3.农民工职业病患病率高,维权艰难。据卫生和计生委进行的农民工职业健康状况调查表明,在我国农民工中,约60%就业于职业健康风险高的行业。近年来,农民工职业病发病人数占总发病人数的80%以上,且群体发病事件不断出现,农民工已成为职业病的高发群体。很多农民工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有毒有害化工品的生产等行业,这些行业中发生诸如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较高,有时会面临死亡事故的危险。

二、阻碍农民工维权的主要原因

我国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城乡差距造成了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农民工与城市劳动者的多方面的差距和不平等。相对于用人单位农民工处于先天弱势地位。
1.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条款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具体的约束措施,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农民工作为劳务派遣的主力军,他们的合法权益由于这种用工方式的特点而时常受到侵犯: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缺少正常运营的资金和条件,如果出现劳动争议尤其是工伤事故,该单位很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派遣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从各地法律实施情况来看,劳务派遣用工不容乐观:近些年我国的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迅速,由于派遣工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低于其他的员工,而且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规避用人单位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已经成为一些单位降低用工成本的主要用工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的恶意欠薪行为难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定罪处罚,这种现实状况与立法规定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如刑法第27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法律用语在定案过程中缺乏明确标准,在实践中难以应用,单位犯罪、从宽处理等相关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
劳务派遣制度与恶意欠薪行为规定的不足给农民工维权带来很大的困难。除此之外,农民工工作的地点流动性大,一些城市社保转移方面的硬性规定不够灵活,使一些需要自己缴纳社保费的农民工的社保关系难以接续。在没有退保政策的背景下,降低了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的热情。
2.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力度不够。近些年来国家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作为地方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会经常面临着既要改善投资环境,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又要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两难选择。因执法部门的地位不独立,在执法的过程中时常会受到行政干预,在实际办案中会存在监督不力的状况:对企业的准入和监管并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把关,一些没有经过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企业相继开工投产,对企业的工作环境,职业病防护措施没有进行及时和有效地检查;对一些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不缴纳工资保障金、不缴纳社会保险等等侵权行为采取默认的态度;对农民工的维权要求采取推拖的办法不予积极;在恶意欠薪事件中,有些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这些部门在解决欠薪问题时需要众多相关部门协调,在部门合作执法的过程中,难以形成整体的合力,导致农民工维权成本加大,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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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种渠道促使用人单位了解与农民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与他们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给予他们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并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是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当农民工感受到单位对他们的生活及未来负责时,他们会自愿地将自己的全部力量奉献给用人单位,因为内心有安全感,所以会对单位产生很强的忠诚度。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很多单位要面临劳动力短缺的问题,而新生代农民是劳动大军的后备主力军,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用人单位也需要善待他们,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在企业内部也要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5.实施各种培训,提升农民工自身的维权能力。提升农民工素质和能力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应真正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相关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开辟各种渠道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和法制教育培训,帮助他们逐步成为技术型和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他们的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应将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刑法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以及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维权的具体实用的方法作为法制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让每个农民工能学法、知法、懂法;让他们了解各级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一些政策措施,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重视,在敢于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懂得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应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让这项制度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队伍的不断扩大,农民工群体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将会不断增强。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保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关注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既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创新,更有利于国家和谐、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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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宋桂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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