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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电视法制节目个人隐私保护

收藏本文 2024-03-11 点赞:19025 浏览:8391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电视法制节目属于新闻的范畴,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和首要原则,因此,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新闻的要求,但是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采访越深入,报道越真实、越具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在一些案件新闻的报道中,制作人为了增强节目的可看性,把一些细节表现出来,有时候甚至采取隐蔽采访,隐蔽拍摄,或未经当事人许可披露其不愿公开的、秘密,或者未经第三人许可公开播放当事人陈述的其与第三人的共同隐私。这就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介入或侵犯了某些当事人隐私权,给其带来难以磨灭的伤害。那么法制电视节目怎样在最大程度保护公众隐私权的基础上,实现它的监督和普法教育功能,让法律与人道并行呢?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隐私权。

一、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一词即来源于美国,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人生活范围。构成隐私需要具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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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条件,其一是“私”,其二是“隐”。私,完全是指个人的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隐,是指自然人不愿将这种私事让他人知悉,这是隐私权的本质特征所在。明确地说,隐私就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又不愿意被他人知道或者受到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其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或者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我国目前为止尚无一起侵害隐私权为由的新闻官司案例。隐私权的侵害仍归入名誉权的侵害中。1998年7月,轰动一时的变性人李某状告《兰州晨报》侵犯其隐私权事件也是以侵犯名誉权起诉的。因此,对于保护个体的隐私,使其在媒体和公众面前不受到伤害,主要还是媒体本身的自律。

二、法制电视节目常见的侵犯个人隐私的几种方式

1.为了当事人一方而侵犯了另一方人的隐私。这类的侵权一般出现在涉及婚姻家庭类案件节目时,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婚姻关系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有婚外情或者在赡养费纠纷中的老人,面对媒体单方陈述案情。媒体为了给观众一个所谓真实的答案,往往在陈述人的指引下找到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面对媒体,媒体有时会采取偷拍偷录的方式。而在这种和公民的私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中,当事人在不知已被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很可能会谈及家庭生活或者个人一些私密的、外人无权得知的信息。这时候,如果录音录像被公开播放或被其他人看见,当事人的隐私权就受到了侵犯。
2.关于未成年人的隐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在一些婚恋案情的节目中,有时候要公布当事人在恋爱时的照片,当事人的结婚照,当事人和家人一起拍的照片等。这些照片记载了当事人和第三人的生活经历,家庭关系。有时候照片中有小孩,这样就会无意中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
3.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在一些报道中,未经审判而称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分子”、“案犯”、“不法分子”;其实这都是报道对犯罪嫌疑人的侵犯。现实中很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首先与我们对媒体功能的理解有关。有些情况下,媒体的报道侧重于达到教育的目的,为了扩大宣传面,达到宣传教育的效果有可能就忽视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再有这与我国目前还没有新闻立法也有关系。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行为人就缺少行为准则,出了问题也不好依法追究。第三与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一个犯罪嫌疑人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机制有关。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立案侦查阶段,由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与家人和律师的沟通也受到很多限制,所以他们很难掌握自己民事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和证据。

三、如何解决法制节目侵犯隐私权

1、媒体本身应当加强尊重公民隐私权的法制观念。新闻记者拥有新闻自由。有的学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的权利止于隐私开始之处,理由有二:其一,与发表言论的权益不同,隐私权益完全属于个人;其二,与隐私权不同,更有可能侵害其他个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可能相互限制,产生冲突。新闻自由必须受到隐私权的限制,新闻媒体在享受有新闻自由的同时,还有尊重他人隐私权的法律义务。一般认为,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的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正当的舆论监督,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比较符合社会要求。
2、公民对自己知悉的他人隐私和与他人的共同隐私应甚重对待,公民应当学法守法,分清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中哪些属于他人个人隐私和共同隐私,同时也要分清,在什么情况下这些信息可以告知他人,什么情况下必须保密,不得泄漏给他人。必须在媒体上公布一些有关他人隐私的信息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3、完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我国法律中至今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对于部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以按照侵害名誉权的诉因起诉保护。
电视节目中的隐私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媒介的问题。笔者认为,防止侵犯公民隐私权现在已经不成为问题,关键是如何在报道过程中,在不影响监督和普法效果的前提下,完整,尽责地保护公民的隐私,使其不用受到无谓的伤害。
(作者单位:扬州市江都区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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