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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中专生

收藏本文 2024-02-08 点赞:33783 浏览:15701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提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分析,探讨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思路和策略,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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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2年7月12日
上市公司能否客观公正的真实披露相应的经营信息,不仅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且对鼓励企业努力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以及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相关的管理者及专家在这一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在各种不同的利益驱动下,上市公司隐瞒甚至扭曲某些会计信息以达到非法获益之目的,有的为了争取上市而虚列股本及业绩;有的为了实现配股或提高股价而虚夸利润,谎报业绩;有的为了免于特别处理而粉饰绩效、操纵利润等。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可归结为以下方面:
(一)信息查重问题突出。信息查重的具体表现:第一,招股说明书严重失实。某些公司为争取上市机会而对财务报告采取包装手法,过度包装则导致了招股说明书与真实情况的严重不符。例如,2007年7月江苏琼花在深交所的要求下披露了上市前2,500万元无法收回的国债委托理财事项。这与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严重不符;第二,利润操纵现象严重。中国证监会成立以来对上市公司所做的处罚,50%以上是因为会计账务的虚检测。如,ST大唐2004年年报披露的利润为62,385,759.04元,其中有37,186,59

7.53元是通过费用资本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当确认投资收益等方式虚增的。

(二)重要信息遗漏不容忽视。重要信息遗漏主要表现:第一,利润构成披露不充分。近年来,上市公司非主营业务利润及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越来越大,而这其中是依靠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等投机性强的业务来获利的;第二,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只是控股股东中分离出来的部分资产和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往往对此类交易避而不谈,或轻描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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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更谈不上与公平的市场交易进行比较;第三,担保事项披露不充分。部分公司未能列示报告期发生的全部担保事项,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缺乏必要的说明。
(三)信息披露时间严重滞后。及时披露性是信息质量重要的特征,有用的信息一旦时过境迁也会失去其应有价值。在我国股市公开的市场信息对于广大普通投资者而言,其投资参考价值非常有限。从时间上看,我国规定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为每年“五一”之前,与美国、日本等“财政年度后90天”的实效要求相比,存在明显的滞后。即使是如此宽松的时限要求,有些公司也不能保证按时提供信息。这样,一方面投资人是在所报事项发生了很久之后才得到信息,这种就对投资决策无任何意义;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使得公司内部人和投资人之间存在不对称信息,为内幕交易提供了机会,使一般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之所以产生这样那样的诸多问题,一方面与公司自身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我国的经济环境有关。

(一)上市公司自身原因。从公司自身的视角,其根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利益的推动。公司急于上市筹资而对信息查重。现阶段,我国一些企业和管理部门管理者对股份制和股票上市存在若干认识误区,而投资者由于缺乏股市知识也表现过度投机行为,因而企业上市愿望格外强烈。同时,对挂牌上市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疏于考虑,对信息披露制度等法律、法规严肃性缺乏认识。
2、公司股东产权约束弱化。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现代产权制度还不能通过改革一步到位,其中由于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很难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由于社会公众股数量较少,股东较分散,也难以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从而造成这些上市公司的管理权失控,以致给公司管理层某些利润操作者以可乘之机。
3、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目前,某些上市公司正是由于缺乏应有的内部审计及管理控制,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管理体制不顺,会计监督无力,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被削弱等原因,以致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甚至陷入财务困境而难以自拔,从而滋生了内幕交易的“温床”。

(二)经济环境与机制的原因

1、监管机制存在缺陷。首先,是证券监管体系作用有限。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补充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发现问题不够及时;二是审计监督效果弱化。其次,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不完善。现行信息披露体系基本属于政府单层次监管模式,没有形成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证监会作为一个政府监管机构,集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权于一身,势必使其疲于应付,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再次,注册会计师会参与虚检测信息披露。近年来发生的重大虚检测陈述案例表明,注册会计师参与虚检测陈述的主要原因是:审计业务处于写方市场阶段,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严重不足;法律环境不健全,注册会计师违法的法律责任成本低。
2、现有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证券市场无论在法律规定方面还是在实务中,均存在严重的偏重行政责任的现象,而在真正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民事责任方面很少。第一,缺乏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我国的公司法与民法中并没有规定股东与董事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委托写作技巧关系。尽管我国证券法曾经提到这一问题,但却是含糊其辞的,缺乏可操作性;第二,缺乏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当投资者知晓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利用虚检测信息对其进行欺诈之后,即使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程序提起诉讼,必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作为原告的投资者很难将符合侵权行为的四要素一一进行举证。

三、应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策略

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而需要多方努力,急需要监管、监督机制的完善,也需要完备的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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