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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收藏本文 2024-04-17 点赞:9968 浏览:4368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当今中国,市场经济进展相当迅速,与以前之比较,呈现出新的不同的消费方式和经济活动,早期出台的《消费者保护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与时俱进,不能适应现代消费进展的要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护等弊端。纵观人类进展史,社会进展到今天,必须有相配套的与时代相符合的法律,才能不断推动社会经济的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10月决定修改消法,并将其列为国家未来5年的立法规划。人大常委会明确表示,此次修订中,是否加入国外的后悔权制度,以而建立起有中国特点的后悔权制度将是此次修订工作的重点,并且教授刘俊海对消法的大修改善行了说明,指出了其大概的修改点和进展方向。他预计了在哪些消费活动中建立该制度,主要包括三类:首先是网络购物,因为网络购物性质比较特殊,如淘宝,往往购写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货物与网络上的说明不一致,有着较大误差;其次是预付款然后订立合同的写卖,理由是这种写卖消费者会担当更高的风险;最后一类是大宗的交易和购写,如汽车、房屋等消费,理由是这类大宗交易,巨高的经济负担和风险将落在消费的身上,所以将给与消费适当的时间考虑清楚。与国外后悔权制度的进展相比,中国的后悔权制度才刚刚起步。国内还没有哪部著作对国外的后悔权制度进行详细的说明,都是冰山一角。有些研讨会上也提及过此项制度在中国是否能生根进展,是否能更好的怎么写作于现代快速进展的消费行为。更多的是偶尔见诸于一些论文和期刊文章中学者的探讨和构想。笔者在翻阅过这些资料后发现大部分的争议焦点都在于此制度的正当性、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和如何构建等。现实的情况是,西方国家尤其是德国,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后悔权制度”的进展早就趋于成熟,在立法发面也有诸多成就实际上,“后悔权制度”说到底就是给予消费者自我保护,有权利在签订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已经建立起“后悔权制度”国家中,实践证明了此项制度有利无弊的,不仅消费的合法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而且推动了市场的良性进展,也抑制了不法商人欺骗消费的行为。本论文拟以后悔权制度的源起和进展、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实践等方面浅析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有着的重要量,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了在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必要,并对后悔权的适用、行使以及法律后果等进行初步的设想构建。关键词:后悔权论文消费者合同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摘要4-6

    Abstract6-10

    引言10-13

    1. 后悔权制度的形成和进展13-21

    1.1 后悔权制度的形成13-14

    1.2 后悔权制度在各国的进展比较14-21

    1.2.1 后悔权制度在美国的进展14-15

    1.2.2 后悔权制度在德国的进展15-17

    1.2.3 后悔权制度在英国的进展17-19

    1.2.4 我国后悔权制度的进展19-21

    2. 后悔权制度的移植21-28

    2.1 后悔权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一致性21-23

    2.2 我国建立后悔权制度的必要性23-25

    2.3 我国建立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25-28

    3. 我国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进行构建28-35

    3.1 《消费者保护法》立法原意的重新构建28-29

    3.2 《消费者保护法》立法方式的转变29-30

    3.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的具体构建30-35

    3.3.1 明确后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30-32

    3.3.2 确定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前提32

    3.3.3 确立后悔权的行使规则和条件32-33

    3.3.4 后悔权行使的法律后果33-35

    4. 结语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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