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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凯恩斯凯恩斯主义政策主张是政府对经济“全面干预”吗?

收藏本文 2024-02-08 点赞:13601 浏览:5109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学术界有学者将“凯恩斯主义”的主张界定为“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这种观点颇值得商榷。凯恩斯主义的确主张政府干预经济,但其所主张的“干预”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凯恩斯主义认为,在短期内、在危机时、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地干预经济。将“凯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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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主义”简单地等同于“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这种观点仅仅看到了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经济”这一“政策主张”,却恰恰忽视了这一“主张”的“条件”。事实上,凯恩斯设定的“条件”正是运用这一“主张”的“前提”。关于“凯恩斯主义”的表述,比较准确的提法应该是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而不是“全面干预”。
关键词:凯恩斯主义;市场失灵;政府;“全面干预”;“积极干预”
1002-7408(2013)-07-0055-02
一说到“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主张,学术界传统的理解往往就是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主张真的是“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吗?答案是否定的。在笔者看来,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主张应该是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而非“全面干预”,“积极干预”与“全面干预”尽管只有两字之差,却代表着完全不同的含义。
(一)
凯恩斯主张政府干预经济,而且还主张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问题是:凯恩斯所主张的“政府干预经济”并不是没有条件的!认为凯恩斯主义是主张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的观点只注意到了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经济”这一“主张”,恰恰忽视了这一主张运用的“条件”。笔者认为,这正是造成误解的“根子”之所在。下面笔者来具体分析凯恩斯主义的“条件性”。
凯恩斯于1936年发表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以下简称《通论》)一书。该书的问世,轰动了整个西方经济学界,也由此奠定了凯恩斯在世界经济学界的地位。《通论》在批判自由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国家干预主义的政府职能理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调节经济生活。凯恩斯认为,在短期内、在危机时,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地干预经济。干预的方式例如:扩大政府经济职能,用提高资本边际效率的办法来提高投资意愿、增加政府投资以弥补民间投资的不足,抛弃传统的节约观念,鼓励消费,以扩大社会需求。此外,政府还应当综合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有效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等等,以此来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种种困境。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凯恩斯主张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的前提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并不是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由政府去干预。凯恩斯并不主张“全面的国家干预”,也不主张“长期持久的政府干预”,而一再强调干预的条件性——“在短期内”、“在危机时”、“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试想,如果真的是“全面的持久的国家干预”,那与“计划经济”又有何异呢?
(二)
“计划经济”之为“计划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政府主导,即由政府统一配置各项资源,用计划和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指挥社会生产和经济运行;而“市场经济”之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乃是以市场为主导,尊重并利用价值规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这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区别。当然,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计划经济就完全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经济就完全没有政府的调节和干预,而只是说,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市场所处的“地位”(或曰所充当的“角色”)不同:在计划经济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应起主导作用。
当代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也是“市场经济”吗?既然是“市场经济”,当然就应该以“市场”为主导,就应该充分尊重价值规律,价值规律乃是市场经济的“铁律”,“市场”就应该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只不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由于市场发育尚不够成熟,国内市场经济规模还比较狭小,经济关系还相对简单,市场机制还不够规范,传统经济体制依旧盛行,当时的社会状况正如匈牙利经济学家雅诺什·科尔奈所描述的那样,“政治是‘无孔不入’的,它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这种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政府主导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发育的日益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主导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受到抑制,市场机制的发挥受到严重削弱,宏观经济运行效率低下,整个社会经济缺乏生机与活力,经济社会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瓶颈”。于是出现了一些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型”的思考。在笔者看来,市场主导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市场”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政府主导让位于市场主导乃是市场经济的“逻辑应然”。
(三)
当然,强调“市场主导”并不是要排斥和否定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搞西方式的“无政府主义”。恰恰相反,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在尊重价值规律、坚持市场主导、肯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我们恰恰应当充分肯定和重视政府的作用,应努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的应变能力和调控能力,建设“怎么写作型政府”。
所谓“怎么写作型政府”,即是说,政府不再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而是将更多的自主权让给“微观经济主体”,政府则将“重心”更多地放在提供公共产品、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环境等“宏观层面”上,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相似度检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3] 当然,建设怎么写作型政府也绝不是让政府“无所作为”或“消极作为”,相反,恰恰是让政府在“市场失灵”的时候“积极作为”,积极调节和干预经济,以弥补市场的缺陷,发挥政府应有的职能。笔者之所以在“市场主导”的前提下,一再强调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积极作用,道理很简单,因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种种缺陷,而这些缺陷又恰恰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加以弥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与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理应结合起来加以运用,这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经济学家恐怕都不会否认的。因此,我们应该坚持市场和政府“两条腿走路”的原则,二者不可偏废,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深化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4] 可见,坚持市场主导、尊重价值规律、肯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重视发挥政府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这是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问题的关键是:在具体运用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干预经济时,万万不可忽视凯恩斯主义的“条件”即“短期内”、“危机时”、“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因为凯恩斯主义所谓的“政府干预经济”本身是有着严格的作用条件的,因此,在具体运用凯恩斯主义时首先就应该注意它的“条件性”,切忌不分青红皂白地盲目套用。事实上,任何经济行为的发生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绕开其具体的作用条件来孤立地考察经济行为当然是不妥当的,这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不良影响。倘若政府不顾凯恩斯主义的“条件”而加以“全面干预”,非但不能促进经济发展,反而会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
总之,将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主张界定为“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恰恰就是因为仅仅看到了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主张”,却没有注意到这一主张的“运用条件”,而凯恩斯主义政策主张的“条件”就是运用这一“主张”的“前提”,“前提”被忽略了,“结论”又岂能正确?在笔者看来,关于“凯恩斯主义”的表述,比较准确的提法应该是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而不是“全面干预”。
参考文献 :
汪强. 政府还是市场?——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导力量的商榷[J]. 探索,2012,(2).
[匈牙利]雅诺什·科尔奈.社会主义体制——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M].北京:编译出版社,2007:36.
[3].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G]//中国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4].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
[责任编辑:孙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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