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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参和制度

收藏本文 2024-02-03 点赞:6277 浏览:2097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环境因为缺乏明晰的产权,个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恣意开采和随意排污,使环境遭到破坏。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提高,为了克服政府的市场化转型以及政府失灵现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成为政府部门有效管理的必然途径,并能制衡行政权的行使。
【关键词】公众参与;听证制度;环境公益诉讼
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0-01

一、公众参与的定义

在环境法学领域,对公众参与的概念我国学者的界定不尽相同。通常认为: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参与决策的公众主要有:居民,各类专业人士社会团体以及与拟议行为有关的行政机关,但不包括决策机关,主要是指环保部门以外的行政机关。

二、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也是一种社会问题,其实质是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已经不能满足自身的需求。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考虑各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以避免偏好不同和追求不一的各方因此而产生的冲突和矛盾。环境事务参与权实际上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一种沟通和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谈判机制和协调机制,让利益主体都能够平等的参与到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去,从而更加有效的保障不同主体能够通过化的方式、程序化的模式表达利益诉求。

(一)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环境保护需要公众参与是世界各国经验的总结,无论是在环境立法、执法还是司法过程中公众对环境保护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可以说公众参与原则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各个过程,将其确立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必然的。
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即保证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保证公众的环境决策参与权和保证公众的环境权益请求权。环境知情权使公民能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对环境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监督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决策机关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告知公众参与者其相关环境状况才能更好的保证公众在参与环评等活动中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环境决策参与权要求政府在做出环境决策决定时听取相关利益相对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公民的诉求,使决策符合化要求,缓解利益冲突;环境权益请求权是当公民的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请求对方当事人进行侵害赔偿或防止侵害等。

(二)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体现

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日趋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对环境立法提出了公益理论为基础的理论观念。但是公共利益并非实体概念,而是程序概念,关于公共利益在法律上也不可能确立一个统一的概念,正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实体都是不确定的,就极易被理解为国家利益或者是政府利益,而政府作为国家利益的写作技巧者,国家意志可能被转化为政府利益,从而使政府利益公共化,公共利益政府化,最终使环境利益成为政府利益。基于前述可能导致政府在行使公权力是的恣意行为,有学者根据经济学上的“凯恩斯主义”提出,应当形成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权力,通过国家干预来合理地配置环境资源,以实现对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来保护弱势群体。但是由于市场本身有其不足,可能存在市场失灵,这种建立在理想政府组织之上的理念被否定。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与具体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主体,对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犬的国家机关因其环境违法行为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自然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行为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法律实施的一种制度,公众参与实施环境法律制度的途径有很多,但是就环境问题提起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制度的最重要形式之一。

三、我国公众参与的主要表现形式——听证会制度

根据我国学界的观点,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包括立法听证、司法听证和行政听证;狭义的听证通常是指行政听证。行政听证是公众参与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集中体现。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权利;《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根据申请组织听证;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中关于听证的规定都属于狭义听证的范畴。

四、我国关于公众参与机制的缺陷

在我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立法,具有宣传性,无强制性,并且公众参与原则尚不明确,存在法理基础,立法形式和制度设置三个方面的缺位,影响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公众参与,但对公众参与只是作为整个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公众的参与并不能帮助实现目的,因为环境影响评估涉及广度和深度的调查、分析和统计等专业性内容,导致参与的形式化和效率的低下,不具有实质功能;另一方面,该规范体系中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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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参与的阶段,具体的参与者,参与阶段与方式、途径及具体听证程序的组织等方面的规定都过于粗糙;对公众参与程序的违反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明确。
为鼓励我国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环境保护,首先,可以借鉴国外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将公众参与原则作为基本法律原则确立下来。其次,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环境知情权;再次,建立完备的司法救济制度;最后,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以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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