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森林公园由国家、集体拥有所有权、利用权,具有典型的公共性,是环境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和各级政府也都非常注重森林公园的开发和保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森林公园是我国环境保护相对改善的区域。“福海生态园案”号称处罚最为严厉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山水霖城”项目是最近被的森林公园案件。对两案的比较浅析发现,森林公园中违法犯罪愈发严重有多方面理由。最直接的理由是环境刑法效果甚微。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较轻,致使犯罪的违法成本极低,极易产生犯罪的投机心理。环境刑法的具体条文又规定不详细,缺少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得环境刑法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间接理由是现有的森林公园行政管理体制的不科学导致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缺少必要的监督,使得原本违法犯罪的行为在经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后“合法化”。最深层次的理由则是我国森林公园的民事法律制度有着漏洞。模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为行政机关和违法者提供了将违法行为合法化的可操作空间,环境公众参与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和不改善则使得森林公园中的这些违法行为缺少了必要的监督。由此,以森林公园中发生的案件为切入点探讨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路径,是在现有比较完备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系统上对具体制度的进一步的改善。首先要弥补环境民事法律制度缺陷。改善所有权和利用权相分离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明确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保护和利用中的责任;推进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进程,发挥人民群众在环境保护各个环节的监督作用;扫清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障碍,使公民的环境权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在环境民事法律制度尚不能阻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发挥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作用。当务之急就是要健全环境行政问责制度,防止行政机关在环境管理监督工作中出现渎职行为,纵容环境犯罪。最后,要重点加强环境刑事法律制度建设,巩固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以期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关键词:森林公园论文环境犯罪论文环境公共利益论文
摘要5-6
Abstract6-9
引言9-13
(一) 探讨背景及探讨目的9-11
(二) 不足提出:森林公园中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11-13
一、 森林公园及其承载的环境公共利益13-15
(一) 我国森林公园环境保护近况13
(二) 森林公园环境公共利益属性浅析13-15
1. 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及特点13-14
2. 森林公园的环境公共利益属性浅析14-15
二、 环境公共利益频遭侵犯的理由浅析——以森林公园中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为例15-21
(一) 环境刑事法律执行不力15-17
1. 刑事处罚力度轻15-16
2. 司法解释不改善16-17
(二) 环境行政部门监督缺位17-19
1. 森林公园管理体制不科学17-18
2. 环境行政问责机制不健全18-19
(三) 环境民事规范预防作用不显著19-21
1. 资源权属制度有着缺陷19-20
2. 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可操作性差20
3.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20-21
三、 改善我国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21-30
(一) 弥补环境民事法律制度缺陷21-23
1. 明晰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21-22
2. 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22-23
3.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23
(二) 健全环境行政问责制度23-26
1. 明确政府环境责任24
2. 确定多元环境监督方式24-25
3. 改善行政问责机制的具体措施25-26
(三) 建设更为严密的环境刑事法律制度26-30
1. 颁布具体的司法解释26-27
2. 确定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27-28
3. 增加环境刑罚种类28-30
结语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