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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终身学习认证现状分析和制度构建题目

收藏本文 2024-02-09 点赞:26781 浏览:12037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虽然我国终身学习认证的理论研究已引起重视,实践探索在各地也日益拓展开来,但终身学习认证制度理论研究的滞后和建设终身学习体系的迫切性需要我们加强这一理论研究,并积极从法律政策支持系统、组织机构支持系统、制度程序支持系统等方面具体构建我国的终身学习认证制度。
关键词:终身教育;终身学习;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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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身学习认证的实践背景

进入21世纪,终身学习开始从理念层面走向实践层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和欧盟等国际组织在大力普及终身学习理念的同时,积极呼吁推进终身学习认证,冀以在正规学习与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学会生存》的很多地方都蕴含着承认任何环境中的学习成就。“不论是正规的还是非正规的,不论是制度化的还是非制度化的,原则上,我们认为他们是同样有效的”。
《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一书强调:“终身教育的发展,要求研究对获得的全部能力都予以考虑的新的证书形式” 。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认证体系:通向终身学习的桥梁》中强调指出,学习成就认证制度是终身学习政策制定推展中最关键的问题。
2004年,欧盟理事会和各国政府代表发布了《认证非正规与非正式学习》文件,正式提出了认证非正规与非正式学习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不少国家都把发展终身学习认证制度作为推进终身学习的一项重要举措,并视之为终身学习体系构建中的一项核心内容。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南非等组织和国家,在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需要的基础上纷纷制定与终身学习认证相关的法令与制度。
南非从上世纪90年始建立终身学习的全国认证框架。2009年,颁布了新的认证框架法案,新的框架不只关注宏远目标,而是更为实际,与工作相关的能力标准以及与知识领域相关的理论标准都纳入到整体框架的设计当中。
韩国颁布了《学分认证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学分银行认证制度。
欧盟把非正规与非正式学习认证视为是实现终身学习的一条重要途径,积极从欧盟层面和国家层面发展进行终身学习认证的方式方法,形成了丰富多彩的认证模式。

二、终身学习认证的内涵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虽然现代终身学习理念广为各国所接受,但对于终身学习的内涵仍然见仁见智。如欧盟明确地把终身学习定义为:“生活中发生的所有的学习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丰富知识,提高能力,为了个人的、城市的、社会的发展或者说是为了个人的工作前途而进行的学习。”[3]
韩国1999年颁布的《终身教育法》则认为终身学习是指除学校教育以外,有组织的学习活动[4]。R.H.戴维认为终身学习是包括全部的正规、非正规的及不正规的学习在内的,一种综合和统一的理念[5]。
正是由于对终身学习这一概念内涵与外延认识的分歧,在推进终身学习的实践中,有些国家认为终身学习包括正规学习、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三种具体学习形态,有些国家认为终身学习就是学校学习结束后的继续教育学习。反映在终身学习认证上,有的国家叫“前学习认证”,有的国家叫“非正规学习成就认证”,有的叫“经验学习认证”,有的叫“全国能力认定、确认与诊断制度”,有的叫“专业知识与经验认证制度”,不一而足。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学校正规学习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基本可以获得国家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对于非正规学习,一般可以获得某种资格证书或写实性证书;而对于更为复杂多样的有意或无意的非正式学习以及经验学习,就很难认证。可见,基于实践的需要,明晰终身学习的内涵与外延,对于终身学习认证也意义重大。
为了科学地界定终身学习认证,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定义终身学习,从广义上说,终身学习包括从生到死的一切学习形态;从狭义上说,终身学习就是除学校正规学习以外所有的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由于正规学习基本都可以获得与之相应的文凭,所以从狭义角度所定义的终身学习认证,其实就是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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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之所以直接使用“终身学习认证”这一术语,也是为了充分肯定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与正式学习一样具有等值性,没有“正”与“非”,都是终身学习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消除人们对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的歧视。
因此终身学习认证是根据一定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鉴定、评价人们在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中掌握的知识与技能,并采取一定的方式予以正式认可。
从这个定义看出,其具有以下几点内涵:第一,要有一定的认证标准;第二,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认证程序;第三,要有一个教育专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相关机构;第四,要认证的是不同生活和环境背景中掌握的知识与技能,即在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中获得的知识与技能。

三、我国终身学习认证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终身学习研究已渐趋深入,但终身学习认证制度理论研究的滞后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这一理论研究,并在实践中积极加以推进。我国台湾地区的终身学习认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可借鉴之处。笔者已专文探讨了台湾地区终身学习认证[6]。因此,拟就大陆地区终身学习认证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构建一个特色鲜明、操作方便的终身学习认证制度。

(一)我国终身学习认证的理论研究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大陆地区终身学习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推进虽进展明显,但由于理论研究基本局限于对终身学习理念进行阐释,难以给如火如荼的终身学习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特别是终身学习认证系统的理论研究基本是空白。除了笔者发表的《试论终身学习认证制度的构建》、《台湾地区终身学习认证述评》、《国际组织视野下的终身学习认证》等文章对此作了一定程度的探讨外,厉以贤、黄云龙、高志敏等也在这个方面有所论述。
2004年,著名学者厉以贤在《学习社会的理念与建设》一书第十章第六节专门论述了“建立终身学习认证制度”。他认为,这一制度将过去单一方面直线学习的模式转变为多方面可选择的学习模式,使不同学习渠道均能获得公平的认可与发展的机会,有助于激励个人努力获取生活与工作新知,累计学分,进而获得文凭或资格,使学习成为一生可持续的活动[7]。黄云龙把不健全的终身学习认证制度作为阻碍和制约社区教育发展的三个瓶颈性问题之一。在《我国社区教育的嬗变、发展态势及其实践策略》一文中,他明确界定了“所谓终身学习认证制度指的是通过终身学习证书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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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能够考察社区居民参与终身学习的情况以及居民文化知识能力的水平,它是一种社会对终身学习的认可与保障制度”[8]。他认为,这种认证制度的建构,对于全民终身学习、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对于社区成员参与终身学习活动的推展具有激励性、保障性和效用性等促进作用。
华东师范大学高志敏教授深入分析了目前国外推进终身学习过程中所形成的个人取向、课程取向和整合取向三种主要认证范式。他认为:“我国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倡导终身学习与创建学习化社会进程中,有必要对学习者的学习成果确立一种多元并能够相互认可的认证支持系统。”[9]他强调,建立终身学习认证系统,既是三大理念理论演绎的必然结果,又是其实践运作的现实需要;既是各种教育、学习因素整合与沟通的必要途径,又是其统合化、体系化之本身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他具体构想的这一制度,就是一种与“学历”认证相并行的“资格”认证制度,形成一种与“学历”认证相沟通的“资格”格局。
笔者在《试论终身学习认证制度的构建》一文中进一步强调:“建立终身学习认证制度,是实践终身学习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顺利推动终身学习政策的关键。良好的终身学习认证制度可以激发普通民众参与终身学习的热情,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同时,也可以改变人们传统的学习观念,让不同学习渠道均能获得公平认可与发展的机会,从而进一步促进正规、非正规、非正式的学习活动产生交流,最终形成一个具有统整功能的终身学习有机体系。”[10]笔者明确提出要制定终身学习成就认证办法;构建终身学习指标体系;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终身学习认证的相关制度。

(二)我国终身学习认证的实践探索

目前,我国东部地区一些发达城市的社区中,已经在积极践行社区终身学习认证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向社区家庭成年人发放终身学习记录卡,及时记录持卡人社区学习的课程和所具备的知识能力,并作为上岗就业所需具备资格的参考。这种制度有助于激发人们的终身学习意识,对终身学习的推进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
2009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2006年和2007年社区教育实验项目开展了验收,普陀区长寿路街道社区学校《长寿社区建构终身学习认证制度的实验研究》获上海市社区教育优秀实验项目,该项目的实施有助于优化社区教育实验和社区教育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社区教育运行机制、丰富社区教育内涵、提升社区教育质量。
2011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该条例第十一条提出:本市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的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终身教育立交桥的架构,也即横向沟通正规与非正规、正规与非正式教育之间的联系,无疑起到了制度建设层面的重要作用[11]。
2011年4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市民终身学习成果认证中心”正式揭牌,全国首个市民终身学习成果认证制度正式启动。该制度通过对管理体制、支持怎么写作体系、学分管理和认证体系的构建和运行,建立一套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初步搭建起终身学习的“立交桥”[12]。
从笔者搜集的各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看,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构建终身学习认证制度的政策诉求。例如:北京市提出要“创新学习制度,建立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与衔接机制,构建市民终身学习‘立交桥’。探索建立‘学分银行’、‘市民终身学习卡’等终身学习制度”。上海市强调“建立劳动者培训个人账户,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江苏强调要“构建终身学习激励机制。建立公民学分积累、转换与认证制度。实行江苏公民终身学习卡制度,对公民终身学习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转岗择业、执业注册等的重要依据。推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与衔接”。这些政策诉求一定会有力地促进终身学习认证的广泛开展。

四、我国终身学习认证的制度构建

毋庸讳言,由于认识不足、起步较晚,终身学习认证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实践探索的范围也有限,还没有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宏观上的终身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对具体实践的支持还有一定的局限,导致终身学习认证实践陷入一个瓶颈。有必要从法律政策支持系统、组织机构支持系统、制度程序支持系统等方面具体构建我国的终身学习认证制度。

(一)法律政策支持系统

在建构终身学习认证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以终身学习立法为契机,积极营造良好的终身学习舆论氛围,使学习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使教育制度成为学习者一生中持续学习、灵活学习的保障。
一是加快制定《终身学习法》,明确纳入“终身学习认证制度”,也可直接授权设立独立的“终身学习学位”,真正让正规学习、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成就能够互认和转换,实现这三种学习形态之间的相互沟通与衔接,从而建立起体系完备的学习成就认证制度[13]。
二是及时出台《终身学习认证法》,为终身学习认证提供具体的法源。由于终身学习认证涉及到许多具体而微的方面,一部《终身学习法》不可能解决终身学习认证过程中所面临的政策、法律和程序等问题。1997年,韩国颁布的《学分认证法》,涉及到学分银行体制建立的目的,术语定义,学习课程的评估认证,评估认证书的交付,评估认证的取消,评估认证的公告,学分认证,学力认证,学位授予,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的任务,权限的委任、委托,命令改正等12个大方向。这可以给我国立法提供具体借鉴。
三是配套出台《终身学习法》和《终身学习认证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终身学习法》和《终身学习认证法》是推进终身学习认证的重要法律依据,它们只规定了终身学习认证的基本原则,执行这些原则要涉及到不少具体问题,这就要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定。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对上述法律条文中某些原则的解释和具体化,并对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事项作出补充,还对应提交的文件规格要求以及各种手续、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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