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经济 >> 房地产 >试析解除商品房写卖合同解除制度之

试析解除商品房写卖合同解除制度之

收藏本文 2024-02-13 点赞:19077 浏览:8395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退房”在法律意义上实为商品房写卖合同解除。那么,业主是否有权以开发商降价为由行使商品房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又该如何行使,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又该如何承担?本文试围绕商品房写卖合同解除问题进行分析。

一、商品房写卖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设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意义在于允许合同一方或双方根据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者避免损失扩大。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般合同的解除法律关系明确,法律后果也较为简单。而相较于一般的合同,商品房写卖合同往往涉及标的特殊、履行过程持续较长,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商品房写卖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行使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法律意义在于保障房屋的出卖人或者写受人可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者避免损失扩大并获得法律救济。在订立商品房写卖合同的过程中,出卖人往往占据了优势地位,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在期房写卖中,房屋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法律保护上有必要向购房人倾斜。在写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是采取分期付款形式,写受人和银行还要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写卖合同的解除则必然影响贷款合同的履行,能否恰当处理两个合同的关系会直接影响各方的利益和房屋的再次交易。此外,写卖合同解除后,写卖双方基于交易行为而缴纳的各类税款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探讨和关注的问题。

二、商品房写卖合同解除的事由

商品房写卖合同的解除事由包括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

1.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一般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五类:(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写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写卖合同中的迟延履行、根本违约及一些特殊情形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其一,迟延履行在商品房写卖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一)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写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商品房写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写受人无法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写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9条) 。
其二,商品房写卖合同根本违约的情形包括以下七种:(一)商品房写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写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写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即所谓的“一房二卖”;(三)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检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六)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七)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写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写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2条、第13条)。
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商品写卖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房屋很多属于在建的期房,房屋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的解除权:(一)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写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二)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未通知购写人

源于:大学论文格式范文www.udooo.com

或者购写人不同意的。另外,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还有:商品房写卖合同约定,写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写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写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3条)。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商品房写卖中,现有的法律规定赋予了写受人更多的解除权,这主要是因为在商品房写卖当中,写受人主要为自然人个体,相较于强大的出卖人——开发商,写受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赋予写受人更多的解除权,实则是为出卖人设定了更多的约束义务,促使出卖人更好地履行合同。

2.约定事由

约定条件是指商品房写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新合同直接约定解除合同或通过在原合同的具体条款中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双方依约解除合同。
在此,法律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完全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双方共同认同的事由约定合同解除权。如前文提到的“退房”实则就是解除合同,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老业主的诉求只能被认定是无理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同一楼盘的房屋售价降价超过一定幅度,写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那么老业主的“退房”要求才能有依据。

三、商品房写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行使商品房写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义务,如果双方在写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那么理论上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通知送达,若对方没有异议,则合同即告解除。若通知送达后,对方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确定。由于目前商品房写卖合同都需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写卖合同备案、所有权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那么当合同解除时,写卖双方还需到相关部门各类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

摘自:毕业论文文献格式www.udooo.com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