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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蕴涵

收藏本文 2024-04-09 点赞:2368 浏览:745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国际贸易不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更是一个经济范畴,对贸易公平的追求以及贸易竞争从对抗到合作的走向,使得国际贸易具有丰富的内涵。只有与诸如自由、和谐、团结,特别是竞争等其他的贸易价值相互紧密关联,公平这一贸易最本质的特征才能使得贸易遵循不逾越底线的价值要求,实现真正的贸易公平。
[关键词]国际贸易 蕴涵 贸易公平 贸易竞争
[]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6-0104-04
在国际资本流动规模日益扩大、国际技术交流速度显著加快的今天,国际贸易把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和技术的合作囊括在内,使得国际贸易的内涵愈加完整和丰富。而国际贸易不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更是一个经济范畴,对贸易公平的追求以及贸易竞争从对抗到合作的走向,使得国际贸易具有丰富的内涵。

一、贸易公平:国际贸易的特质

自贸易产生之日起,对贸易公平的关注就从未间断。而对贸易公平的更为深入全面的探究,不妨从对以下四个理由的深思展开。
第一,什么是公平?从广泛的作用上讲,公平是指包括法律公平、政治公平、经济公平和公平在内的一种广义的社会公平。而“社会公平就是在平等的规则下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分配合理和司法公正等”。因此,公平可以指经济公平,是有关经济活动结果分配的平等合理;公平也可以指政治公平,是社会成员平等地利用政治资源的权力;公平还可以指法律公平,包含法律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的公平以及司法的公正;公平当然亦可指的公平,指平等、合乎比例和公正的对待,是涉及财务和义务分配体制的一种德性。
第二,为什么贸易要追求公平?我们可以想象最初的贸易应该是自觉自愿的交换,也可以检测设,这种交换是公平的,所交换的商品基本体现着内在的劳动价值。然而贸易交换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用交换来的商品满足自己的需求,更确切地讲,贸易是为了获取交换者自身所需的利益,不论这种利益是用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实际上,如果给这种对利益的追求限定一个合理的框架(逐利的方式、逐利的结果对其他主体利益的影响),其本身就应该是合乎的。然而理由是,贸易一旦成为了一种专门逐利的方式,对其公平的判定就显得困难了,这不仅是一个依据客观事实的理由,也是一个主体主观感受的理由。但对公平判定的困难并不能否定贸易自身对公正平等的价值诉求的内在认同与追寻,因为贸易一旦失去公平,也就失去了长久而稳定发展的基础。贸易公平是贸易追求的目标,也是贸易自身所应当具备的特质。
第三,什么是贸易公平?贸易公平是否就等同于公平贸易?首先需要厘清两个概念,公平贸易和贸易公平。公平贸易之所以易于被人们接受,在于人们对“公平”二字在最低限度上存在着上的共识,不论是自由贸易或是贸易保护,都不否认公平在价值排序上的优先性。公平贸易强调贸易结果所体现的平等收益,但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包括成立一系列的公平贸易组织(公平贸易卷标组织、国际公平贸易协会等)和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公平贸易标签、公平贸易认证等)在内。司徒博对公平贸易作过狭义和广义的区分,他认为广义的公平贸易指的是根据公平、自由、持续性与和平的基本价值原则成立的贸易组织;而狭义的公平贸易是贸易主体之间应当遵守的一系列原则,比如追求通过国际贸易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改善弱势地区和国际贸易的蕴涵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人民的生活条件、推动可持续发展等。可见,公平贸易并不等同于贸易公平,在我们看来,公平贸易是包括一系列以贸易的公平、自由、持续、发展、责任等价值基础为导向的组织、活动和标准的总称,公平贸易当然肯定并追求贸易公平,贸易公平是公平贸易基础性的内涵之一。诸多对贸易公平的界定用公平贸易的概念来替代,也只是从要公平地从事贸易活动这一角度来考虑的。
对于贸易公平的界定,学术界为数不多的讨论从法律或经济的角度展开。从法律的角度,认为公平原则是国际经济(贸易)法的一项根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方和出口贸易经营者为推动货物、怎么写作的自由贸易,在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管理和经营过程中不得采取特权或歧视方式、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从经济的角度,认为“公平贸易的本质含义就是使贸易利益能够公平地分配”。这里虽然使用了“公平贸易”,但其实质仍指代贸易公平。
第四,在我们看来,什么才是贸易公平?从属性上讲,贸易公平是经济视阈下的公平,具备经济与的双重公平维度。既是对贸点、过程与结果公平的要求,又是对贸易主体行为平等公正的规范约束和德性要求。
从时序上看,贸易公平包括贸点的公平、贸易过程的公平以及贸易结果的公平。国际贸易的起点公平是贸易主体条件的平等。而事实上,起点公平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任何贸易主体(国家、机构、个体)在从事贸易活动时,由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各方面条件的不同,很难做到参与贸易之初的起点公平,这就需要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补充。国际贸易过程的公平也称为贸易的机会公平,即在贸易主体自身能力得到充分自由发挥的前提下,给予其一切可以获得成就的机会。亚当,斯密就认为:“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策略,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在贸易的过程中每一个贸易主体只要不违反贸易法律法规,就可以自由采用自己的策略,追求合理的贸易利益。国际贸易结果的公平是贸易给各贸易主体所带来的贸易利益的分配公平,也是贸易活动所追求的直接目标。而贸易公平则是起点、过程与结果公平的整体公平,这三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既互为条件,又互为补充。
从内容上看,贸易公平包括国际贸易规则的公平、国际贸易主体的公平(权利义务和关系地位)、国际贸易行为方式的公平。国际贸易的规则体现为WTO贸易规则和各国制定的贸易规则,前者力图构建全球视阈下的公正平等,应当确保其协议、规定及其制定的过程对所有成员国而言都是公平合理的;后者对于贸易规则的制定不可避开地要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其规则的公平性要求不是否定对自身利益的考量,而是如何在不损害他国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身贸易利益及其实现手段的合乎道义性。国际贸易主体的公平包括主体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以及相互贸易关系的平等性。贸易主体为获得贸易利益的权利必定以对其他贸易主体应尽的义务为条件,贸易伙伴间的关系不应当有某种作用上的优先性,一切的贸易关系应在对等的条件下展开。国际贸易行为方式应当公平,行为手段与实施过程的公平是衡量结果公平的前提与保证。对于贸易主体而言,不论是国家还是企业或个体。都不能采取显失公平的贸易行为。在司徒博看来,公平作为一种基本价值取向。适用于十个方面,涉及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的公平,且每一个方面都与贸易产生关联。第一。与执行相关的公平。每一个经济主体只要涉及产品的生产、贸易、销售或处理,就必须对这些执行的过程负责任。在贸易中,这种执行的公平反映了产品购写者和销售者之间交易的公平性,不论是写方还是卖方,在承担责任上应该是平等的。第二,与需求相关的公平。商品的交易一定要与人类需求相联系,要确保人类存活的最低水平以及有尊严的生活。依康德所言:“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所以“尊重人的人性的第一步要求是,人不能仅仅被利用……这意味着商业关系应该既不是强迫的,也不是欺骗的”。在贸易中更是如此,贸易关系的结成不是依靠强迫和欺骗的手段,而是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平等构建。第三,分配公平。这是执行的需求变成衡量追求公正平等目标后要确保的最重要的公平。在国际贸易中,因为各国所占的贸易份额和收益差距的增大,使得分配公平成为贸易公平最有待解决的理由。归根结底,各种贸易冲突产生与否取决于各国对贸易利益分配是否感到公正,各种贸易政策、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以及任何其他的贸易规定,衡量其是否公平的最主要标准就是是否有利于贸易利益的分配公平。第四,平等对待的公平。对不同的贸易主体应给予同等贸易地位和机会,比如WTO框架下的规范应当适用于所有的成员国,应当对所有成员国的贸易行为有同等的约束性,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而不是有所偏颇。但实际上对WTO框架下的各种规范的遵从并不是所有的成员国都表现出一致性。对于少数发达国家的变相违背,WTO所显示出的态度并不符合平等对待的公平原则。第五,参与的公平。与平等对待的公平相比,参与公平更侧重于贸易主体在国际性贸易决策中的平等参与权与决策权。公平应当是一个参与的过程,对国际贸易的参与公平是用来减少贸易冲突的基本手段,一方面表现为一个国家内部从公平的制定到贸易政策制定的各类贸易主体的参与;另一方面表现为国与国之间贸易谈判、国际贸易协定中的权利平等。第六,生态公平。WTO把可持续发展模式下的资源最优利用和环境保护作为宗旨,意味着将环境的因素纳入到贸易的考量之中。这一公平至少在两个层面上与贸易关联。一是从事贸易的人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公平理由,二是各个国家在贸易所造成的环境理由上所应担负的责任平等。对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的诉求是公平对待自然应当有的态度。事实上,自然对人类经济贸易行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也并非逆来顺受,环境恶化给人类生活的负面影响正是自然寻求这种关系“公平”的方式之一。第七,分布的公平。对诸如产地、资源、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公平布置与权衡。贸易对资源的合理配置起到导向性的作用,同时这一作用也是关键性的。例如持有开放性贸易政策的国家,对各类投资、贸易往来、跨国公司的态度是积极的,因而也推动了资源的流入。第八,关系的公平。贸易伙伴之间的关系公平也是贸易公平的一个主要方面。贸易伙伴不仅仅是一个可创造最大利润的人格化的经济实体,同时还是由人主导的人的集合体,因而不可避开地要打上的烙印,贸易伙伴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长久正是贸易的诉求。贸易伙伴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被极大拓展,但同时也越来越复杂了,贸易关系应有的公平往往被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所掩盖,因而导致了贸易摩擦的增加。第九,程序公平。对贸易关系公平进行规范和监督的透明的、无腐败的程序是对贸易主体行为有效约束的制度因素。如果对关系公平缺乏程序上的监督与制国际贸易的蕴涵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约,关系公平的要求就只能流于一种理论或口头上的形式,而在贸易实践中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第十,连接公平。将连接公平理解成一种整体的公平似乎更合适,因其实际上是对贸易领域价值体系整体性作用的认可。也就是说,对公平在贸易中的地位,肯定它是贸易最本质的特征,是贸易所要遵循的最底线的价值要求,但是只有在与诸如自由、和谐、竞争、团结等其他的贸易价值要求相互紧密关联成整体时,才能实现真正的贸易公平。

二、从对抗到合作:贸易竞争的诉求

对于竞争的产生,乔治·J.斯蒂格勒认为是“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这是典型的经济学视野下对竞争的界定,即经济主体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实现经济目标的角逐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于竞争的阐述多从经济的角度展开,但这并不意味着竞争只存在于经济领域中,更不意味着经济竞争就能涵盖竞争的所确方面。
然而,毋庸置疑的是,人类社会的竞争更多的还是体现为一种为了经济利益而相互角逐的现象,这种现象将经济竞争和社会竞争的因素都囊括在内。一方面,竞争是具备经济属性的,作为一种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形式而备受关注和推崇。从斯密以经济自由和自由竞争为核心的古典竞争论到张伯伦和琼·罗宾逊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以及鲍莫尔的“可竞争市场”理论,再到马克思主义的竞争理论,经济学家们对竞争的研究从未停止。尽管角度略有不同,但对竞争之于资源配置的优化以及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不容否认。另一方面,竞争这种经济活动又是有理性的,是在一定的社会规范约束下进行的,本身蕴含浓郁的色彩。《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相反的角度对竞争的基本原则做出了合乎的规定,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不滥用竞争权利,无一不体现了正当的竞争所应当具备的要求。因而,现代经济视角下的竞争概念更多的是强调竞争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和一种理性意识。
贸易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表现,是以利益追求为根本目的的领域,必定以竞争为内在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贸易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企业与企业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竞争相互交织的全球性竞争态势,其程度也日益激烈起来。因而在鼓励贸易竞争的同时,树立公平竞争的理念、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就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主题。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在当今的贸易实践中,以利益竞争为经济本质的贸易竞争虽然激烈异常,但归根结底应当是一种经济本质上的合作竞争。
竞争作为经济主体间的一种行为,必定体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据此有学者将竞争划分为三种逐步演进的过程,即对抗的竞争、宽容的竞争、合作的竞争。竞争行为在初期表现出极强的对抗性,多以打击对手以获取垄断地位为目的。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主体的成熟,对抗性竞争的负面影响日益暴露出来,使得经济主体不得不重新认识竞争,对待竞争的态度也逐渐转为一种宽容性的默认。但所谓宽容的竞争也只是容忍竞争对手的存在,没有认识到竞争存在的真正价值并有效利用。当竞争进一步发展成一种合作性竞争时,竞争的存在就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积极的战略价值,因而竞争双方或多方就有可能在某一特定时期,达成合作获得双赢或多赢。只有合作性的竞争才是真正体现现代经济竞争本质的一种竞争态势,才是所有参与竞争的经济(贸易)主体所追求的。贸易主体固然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行为动机,但在复杂的贸易活动中,单向的排他的利益追求反而无法保证自身利益的实现,唯有合作与竞争的共存才是有效状态。因而,合作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现代经济(贸易)的诉求。正如王小锡教授所言:“经济竞争的目的不在于经济本身,还在于具体的道德目的。一是竞争可以推动人们真正地认识自身的优势和劣势,进而加速自身的改善和提高;二是竞争可以促使人们深刻理解合作也是资源,唯有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双赢或多赢;三是竞争可以使经济和道德真正‘联姻’,让经济具备高尚的德性,让道德发挥经济的功能。”。
责任编辑:李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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