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养老理由显得十分突出,如果不能科学解决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的社会养老理由,社会发展将不可持续。由于“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农村社会养老理由较城市更加突出、更加复杂。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我国多数农民参与保险支付能力有限而国家综合国力日益强大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妥善处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关系,依法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费投入,依法保障农民与城镇居民公平分享发展成果,努力实现全体农民“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
[关键词]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政府责任
[]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4)02-0073-03
目前,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养老面对着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收益下降、人口老龄化加重等理由,广大农民的养老理由变得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村养老理由,将会直接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当下,在我国许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村社会养老面对着越来越多的困难。在许多农民无力自行解决养老理由的情况下,由政府主导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帮助农民参与养老保险,是保障农民“老有所养”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从某种作用上讲,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三农”理由,有利于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多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域,许多省市探索出了代际供养、粮食换保障、个人账户基金借支、保险证质押贷款、基金贴息、龙头企业资助农民参保免税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制度。①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许多有效的制度在具体落实中还存在着诸多困难,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西北地区情况更是不容乐观。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成为我国今后立法面对的重大任务之一。
[关键词]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政府责任
[]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4)02-0073-03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紧迫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一般包括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农业劳动者是指以农业为生的农民,其养老模式是以子女供养为主,以老人自养和政府补足为辅;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民身份而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持有农村户口、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最大特点是工作生活居所不稳定,老年生活无保障;失地农要依靠征地补偿费为生,多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费不太合理,导致失地农民在向市民转化的过程中几乎处于没有生活保障的状态。目前,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养老面对着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收益下降、人口老龄化加重等理由,广大农民的养老理由变得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村养老理由,将会直接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当下,在我国许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村社会养老面对着越来越多的困难。在许多农民无力自行解决养老理由的情况下,由政府主导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帮助农民参与养老保险,是保障农民“老有所养”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从某种作用上讲,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三农”理由,有利于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多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域,许多省市探索出了代际供养、粮食换保障、个人账户基金借支、保险证质押贷款、基金贴息、龙头企业资助农民参保免税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制度。①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许多有效的制度在具体落实中还存在着诸多困难,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西北地区情况更是不容乐观。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成为我国今后立法面对的重大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