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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建构国家理性和社会治理平台:关于公共空间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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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管理创新依赖于政府管理和社会自治的高度融合,传统的国家治理观念急需更新。通过对国家理性与公共理性哲学的考量,认为符合公共理性的国家理性才植根于正义,提出以符合公共理性的国家理性来促进社会的实现,基于审慎思辨的审议推动公共理性的成长;而公共空间的建构,是国家理性走向公共理性的前提。
关键词:国家理性;公共理性;正义;审议;公共空间
1672—3104(2012)05?0195?04
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未来一二十年,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将不可避免的要面临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冲突日益加剧的矛盾。此种状况,正如有学者所提出的“转型期阵痛”①:由于社会转型的原因,无论是体制还是人们的价值观,都处于急剧转变时期,处在某种真空和制约兼有的状态之中,利益格局剧烈碰撞,对抗性冲突愈发加剧。诚然,在当前的一个社会变革时期,阵痛是不可避免的,但并不代表所有的阵痛可以被合理化,并不都是“情有可原”的。各式各样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反应的是社会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这些矛盾和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当前我国社会管理的变革跟不上社会发展的结果,因此亟需寻找一种的新的改革理念,通过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创新并没有统一的或固定的模式,而是针对具体的社会情境而做出的最恰当的反映。那么怎样才能做到社会管理有效的创新,怎样把政府的管理和社会的自治高度融合起来?
要回答这个问题,须对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进行有效地梳理和深入思考,而这一哲学上思考的落脚点就在国家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关系之中。

一、国家理性的缘起及其正当性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特殊的理性或内在的理性,这种理性表明着事物在本质上的定位,国家也是如此。国家理性是关于国家位格的描述和解释,正如许章润先生指出:“国家理性”一词之创用,在于将“国家”和“理性”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而催生出“这是(以及应当是、如何才是)何种国家”与“这是(以及应当是、如何才是)何种理性”的问题,以及这一“理性”如何才能致臻于“国家”之境,“国家”又如何才能无限接近“理性”的追问。
虽然古典时期乃至中世纪的作为城邦、帝国或领主国等意义上的政治集合体并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但是作为一种理念上政治共同体的起源及存在的意义早已被那个时期的思想家们所关注。我们首先追溯到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有关城邦正义的探讨,城邦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即通过确保“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做他自己分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分内的事”来实现城邦的“善”。作为柏拉图的弟子,秉承老师的精神,亚里士多德在其名卷《政治学》中进一步论述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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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作为一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它的存在有助于实现人类的善业,实现公民的良好生活,因为“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也只有参与城邦的生活,才能实现物质的富足、身体的健康和良好的道德[3]。可见,早期的政治学家多从道德哲学视角去思考国家存在的目的和意义,这一时期国家理性的概念尽管未被作为一个专业术语明确被提出来,但已经蕴含在其中了,它所指的就是融合于公民理性基础上对正义和善的追求。
近代以来,随着民族化进程的加速,国家理性也伴着国家观念的形成而逐渐加强。按照权力的政治概念的划分,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史经历了从“权势国家—权力政治”——“宪政国家—宪法政治”——“文明国家—文化政治”三大演进阶段,分别对应着国家建构的三种不同理念和核心。具体而言,马基雅维理所处的博塔罗时代一直延续至黎塞留专权、俾斯麦铁腕统一德国时期,民族国家由雏形初现而逐渐完型,其总体追求的是所谓“权势国家—权力政治”。马基雅维理的理论及其后西欧国家的实践,通过标举一个叫做国家的地缘政治结构,诉说着一种关于集体承认政治和集体福祉关怀的政治理念,希望以一种新型利益及其认同的政治形式,来取替君主个人或者政治家族的利益。从而,它在摧毁旧有利益及其认同的政治合法性的同时,提炼了国家人格,为新的国家形式诞生扫清了道路。就此而言,它回答的是国家存在的“理由”或者“理据”就是国家本身。在这一时期,以工具理性取代道义理性,将传统的作为存在的共和国的公民理性,换而为利益政治运筹和基于工具理性追求的的功利考量,构成了初期国家理性的重要内涵。紧接着,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们从公共的契约精神出发探讨国家理性,由此开启了“宪政国家—宪法政治”的阶段。启蒙思想家们分别从自然法和契约论传统来论述国家的起源与性质,人权和宪政构成国家理性的基本内容即以具体公民的个体幸福和社会福祉的有效整合为国家的最终目的,国家于是不再是目的本身,而不过是奠立于独立个体位格之上的公民联合行动的集体机制而已。之后美国的建国者们以其立宪的具体行动实践表达了国家理性的根基在于其建构的合法性。最后,就“文明国家—文化政治”来看,国家理性命题不仅意指国家的存续在于其治理能力和合法性的彰显,同时也应当成为涵育文明成长的最佳基本单元和有效促进机制,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其本身是一种文明共同体。激发与促进公民理性,培植国家是国家理性的最高升华,它通过创造一种公共空间,即包容纷繁异质性的广阔单元,来调和与实现民族理想和公民理想,提供全体国民最为强烈的归属感。如此,基于公共空间的公共理性便与国家理性紧密联系起来。

二、符合公共理性的国家理性

对于国家理性的考量,国家理性的概念不仅在于为国家的存续张本(为何要有国家),同时意味着对于国家的规训(国家应当何为)。它实质上关注的是怎样理解最为根本的政治关系问题。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理性对政治关系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对基本问题认识的差异必然衍生出不同的表现形态。或许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理性概念过于显得过于世俗,将政治简单地理解为权力争夺的游戏,一切政治关系就表现为权力斗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理性概念则更显文明色彩,将政治理解为权利的实现,协商成为政治关系的主流。于是,被长期忽视的公共理性开始苏醒,日益构成实现现代政治和社会良性治理的源泉。就我国的国情来看,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着深层次的转型困境,以政府为单一权力中心包揽一切的管理模式举步维艰,必须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创新来应对日益复杂和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但建构在不同国家理性观基础下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理解也有很大差异性,因此形成了两种绝然不同甚至相对的思路。一种是鉴于当前我国市场相对还不成熟,社会力量也十分薄弱,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主张就是要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希望建构一个包揽一切的“大政府”来应对经济社会生活复杂和多元化的挑战,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走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创新之路,体现的仍然是以秩序和服从为主的国家理性观②。另一种思路则认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是社会的高度自治,所有的社会成员是作为一种公民身份来参与社会治理,通过理性讨论和交流来发挥公民社会的自我治理功能,通过完全的公民自治来实现有效的公共治理,此所谓“大社会”的观点③,体现的是一种自由、无政府主义的国家理性观。尽管这两种观点在实践中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证实,在理论上也持续不断地激烈争论(以社群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争论为核心),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应该在这两种观点中进行二元选择。既然两种点都有其合理的成分,那么就可以尝试着将这二者进行融合,建构一种包容性的公共理性来取代以统治或管制下的秩序和服从为主的国家理性观和自由、无政府主义的国家理性观。其实,不管是“大政府,小社会”还是“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即达到“善治”的终极目的。而从西蒙的手段——目的链来看,公共理性就是“善治”这样一个核心环。公共理性并不是固定的单一基本政治概念,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而被引起关注的。它具有一套完整的价值内涵和实践框架,依赖于具体政治和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同时又起到价值规范的作用。因此,公共理性是作为国家理性的标的而存在,国家理性必然向公共理性靠拢,即日益符合公共理性的要求。
符合公共理性的国家理性,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内容:① 它是有关公共的理性,其主体关怀是有关基本正义问题即公共善的追寻;② 其本质与内容由公共推理产生出来,这种推理过程是基于一定公共空间下的协商和审慎思辩;③ 公共空间的建构是国家理性走向公共理性的前提,国家理性只有置于公共领域的监督和批判之下,其正当性才得以彰显。

三、符合公共理性的国家理性的

正义根基
从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人类始终在追求和实现一种公共的善。因为既然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就不只是涉及到个体私利,其本质还在于其公共性。政治的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权力建构的试金石,一个国家的好与坏,并不在于它拥有的权力之多少,而在于权力的运用是否以正义为尺度。理性作为国家的正当性根基,它不能无视正义的要求,或者说,体现着正义的国家理性才是真正的理性,而公共理性本身就是基于一种正义的关怀。
正如笔者前文所述,公共理性并不是固定的单一基本政治概念,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被引起关注。单一的理性观念总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必须承认对公共理性的理解首先适合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人们可以自由地认可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样性存在,包括宗教的和非宗教的,自由主义的和非自由主义 的。”[4](8)然而,承认多元理性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共理性就是一种飘渺而宽泛的概念,公共理性同样地具有逻辑上的自融自洽性和形式上的普遍必然性。对此,康德率先做过论述,从道德出发,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一种普遍立法的准则,“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法则”[5]。转换到政治领域也是如此,“一切的政治准则必须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这种普遍立法的原则被康德称为“公共性”的原则,“必须永远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并且唯有如此才能带来人类的启蒙”,即不仅认为个人要脱离愚昧走向成熟,必须通过理性的公共使用,而且把这种公共理性作为一种评判标准,“凡是关系到别人的权利的行为而其准则与公共性不能一致的,都是不正义 的”[5](20)。因此,公共理性的观念扎根于最深的基本道德与政治价值层面,对此,罗尔斯在其两本经典著作《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进一步做了充分地论述,他认为“公共理性的内涵是由一组有关正义的政治概念所赋予的,而不是通过某种单一政治概念获得,它的内容——人们可能诉求的那些原则、理性和标准——乃是那些族类性的合乎理性的政治之正义观念,而这一族类性又是随时改变着的”[4](35)。换句话说,公共理性的内容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的完备性不在于使得全社会达成一种最终共识,而是通过自由平等的公民充分运用其理智而进行反思和辩论的公共推理来促进正义的社会的实现。
因此,符合公共理性的国家理性在涉及政治关系(政府与公民、公民与公民的关系)问题上不再是单一权力和利益导向,而是基于公共理性的正义关怀,如此,权力的运用最终服从于其目的。

四、基于审慎思辨的审议

推动公共理性的成长
康德指出:“限制公共的交流是一切秘密团体的动因,因为相互交流是人类的本性,特别是在关乎人类共同命运的事情上。”[5](18)因此,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相互之间达成的共识成为检验真理的实际功能,只要有关于“国家事务”的交流,具有批判意识的“普通人”的公众也就上升实质意义上的“公民”。公共的交流和批判成为推动公共理性成长的主要形式,而基于审慎思辨的公共推理成为推动公共理性成长的重要途径。审议正是基于审慎思辨的公共推理而实现正义的社会理性的具体实践,正如科恩所说:“审议概念是基于政治正当性理想而形成的。依据这种理想,集体政治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必须建立在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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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公共理性的自由运用的基础上。审议使这种理想制度化。”[6](10)审议④(Deliberative Democracy)仍旧是个外来词,或许学者们更乐于把它译为“商谈”和“协商”,正好与我国的协商制度更贴切,然而笔者认为,协商或者说商谈更像是一种利益协商的谈判妥协行动,具有“相互让步”“讨价还价”的意味,这样翻译显然不妥。我们知道,哈贝马斯的审议理论是基于其话语学,通过对话来形成共识根本就不是一种利益协商的谈判妥协过程,而是透过理性的论证进行的,他一再强调,审议只能遵循“更佳论证的力量”[7]。因此,审议它不是简单的利益聚合或谈判,而是公民在理性的参与基础上,为了实现公共的善而相互协商做出决策。在这个问题强调的是具有理性和思辨的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通过不同文化和思想的对话和协商,达成一种具有公正性和包容性的公共理性,最终实现社会的真谛。基于稳定的公共生活下的审议成为推动公共理性成长的主要力量,公民参与已成为政治的核心部分,在平等公民之间审慎思辨之下,符合国家理性的公共理性得以成长。

五、公共空间的建构是国家理性走向

公共理性的前提
哈耶克认为:“人之理性既不能预见未来,亦不可能经由审慎思考而型构出理性自身的未来。人之理性的发展在于不断发现既有的错误。”[8]单个主体的理性是极其有限的,必须和其他的理性主体进行有效地“互动”,从个人的、局部的、单一的思维活动扩展为普遍性的公共思维活动,即基于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基础上的国家理性必须最终走向公共理性,才具有公共性、民意性、正当性与合法性。而这个过程依赖于一个开放的公共空间建构来保障公民稳定的公共生活。
公共空间可以简单理解各种思想意见碰撞形成公共理性的场所,既可以是现实的公众集合的场所——公众在这里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或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做出自由的、理性的批判,也可以是虚拟的公共论坛——公民、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等各自表达对于公共事务的意见。事实上,作为一种社会交往或政治交往,公共生活一直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而且,从宽泛意义上来看,公共空间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生活。讲座、沙龙、集会等等传统的公共生活可能日益淡出人们的现代生活,但是结合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工具,名人讲坛、报刊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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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贴吧等新公共空间平台不可避免的进入大众的公共生活。因此,与其说符合公共理性的国家理性要求建构一种公共空间,倒不如说是引导一种适合社会的公共生活。正如林尚立先生提到的国家对社会的反应在于建构一种有机的公共生活,其目的在于保持个体生活与国家生活各自的内在独立性的前提下,促进个体全面参与国家生活[9]⑤。
注释:
①关于“社会转型”的含义,在我国社会学学者的论述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理解:一是指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二是指社会结构变动,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转型的主体是社会结构,它是指一种整体的和全面的结构状态过渡,而不仅仅是某些单项发展指标的实现。社会转型的具体内容是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三是指社会形态变迁,即“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
②此种观点坚持认为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要避免陷入西方设计的陷阱,而应该要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创新之路。参见周本顺。走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创新之路[J]. 求是, 2011(10).
③此种观点认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就是公民社会,即还权与民。参见木然. 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是社会自治.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发布时间:2011?06?21. http://www.chinaelections. org/newsinfo.asp?newsid=209312
④Deliberative Democracy 它之所以和其他形式的理论区别开来,其功不在Democracy,而在Deliberative;Deliberative的辞典含义有两个:一是审慎的、慎重的、深思熟虑的;二是审议、评议、讨论。基于此,笔者认为“审议”的译法可能更合适,它不仅表达简洁,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而且兼顾了“慎思”与“明辨”两个方面的含义,审者,审慎;议者,讨论。慎思之而明辨之。
⑤笔者之所以没有采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而用公共空间的概念,一方面是觉得公共领域、公共空间、公共生活三个词在某种程度上是等同的,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某个领域不是轻易可以建构的。
参考文献:
许章润. 建构国家理性[J]. 中评网. 2009?11?24.
柏拉图. 理想国[M]. 郭斌和, 张竹明, 译. 北京: 商务印书出版社, 1986.
[3]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 吴寿彭,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3.
[4]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M]. 万俊人, 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00.
[5]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M]. 邓晓芒, 译. 北京: 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6]卡尔·科恩. 论[M]. 聂崇信, 朱秀贤,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4.
[7]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结构转型[M]. 曹卫东, 王晓珏, 译. 上海: 学林出版社, 2004.
[8]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M]. 邓正来, 译. 北京: 三联书店, 1997: 44.
[9]林尚立. 有机的公共生活:从责任建构[J]. 复旦大学政治学评论, 2009(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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