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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与草权制度历史变迁怎样

收藏本文 2024-03-11 点赞:18233 浏览:8167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我国的草场主要分布在西北和西南的草原地区。数千年来,碧绿的草原上一直生活着性格豪爽、无拘无束的人民,生长着健壮肥美的牲畜。赞美草原的牧歌传遍大江南北,大草场纯洁、碧绿的意境总是引起人无限遐想,越来越多的游客开始踏足草场,旅游观光。但是我国的草原还存在与这些浪漫景象相反的一面,随着人口的增长,为了解决生计问题,牧民饲养了过多的牲畜,严重超出了草场原有的载畜量,同时由于草场产权制度设置的不合理以及对于草场建设管理的不及时到位,使牧区的经济和生态双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解决草权问题已是刻不容缓,如何同时实现草原牧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牧民经济收入增长是研究草权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对于草权的改革,也必须以草原牧区的这对基本矛盾为归宿,实现草场的可持续发展。
草场产权制度是指“人们对草场资源的占有、使用、继承、管理、交易等诸方面的一套规则”。草场的使用状况与草权制度的设置有着紧密的关联,人们对于草场的利用方式影响着草权制度的变迁,草权制度的设置也决定了一定时期内人们对于草场的使用方式。

一、草场利用的历史起源与发展

自有人类以来,为了保证人类的繁衍与种族延续,人类的祖先就开始了一种以游猎为主的攫取式经济生活。这种以游猎为主的攫取经济成本低廉,并且所需的相关技术和工具都较为简单,例如弓箭、木棒、打制石器等。随着自然环境的变化、人类智力的逐步发达和生产工具的进步,原始种植业和原始畜牧业得以产生,二者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由攫取经济转化为生产经济的划时代的界碑。与游猎时相比,畜牧业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肉、皮、毛和绒等动物性产品,这无疑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从此,人类开始了利用草场的历史。
在畜牧业发展初期,所需的牲畜都是经由人们对于野生动物的驯化而得的。人们用设陷阱、围栏等手段捕捉到野生动物,然后将它们栓到树上、桩上,或圈在栅栏内,经过长时间地饲养,将野生动物逐渐驯化为家畜,这为畜牧业的发展积累了原始的牲畜资源。畜牧业的发展,除了必需的牲畜资源,还要有草场资源。
草场资源是一种可更新资源,主要分布在半干旱到半湿润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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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在草场分布区内,降水不足以维持森林树木的发育生长,但足以支持耐旱的多年草本植物,尤其是禾草类的繁茂生长。草场一般辽阔无林,生长着适于家畜和野生动物食用的多种野生牧草。放牧是对草场利用的最原始、最主要的方式。但随着人口增长以及一些政治因素的影响,中原农耕区的许多农民移民草场地区。这种迁移大多并非是农民自愿的个人迁移,而是封建政府为了巩固边疆地区而实行的屯耕、戍边政策的要求。起初只是军垦,后来有了“民垦”、“商垦”,直到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间都是如此。这种屯边和移民性的草场开垦给草场生态带来了持久的、较严重的破坏。
我国对于草场利用至少已有三四千年的历史。但目前为止,我国对于草场的利用大体有三种形式:一是经营纯牧业,在天然草场上放牧牲畜。二是开垦为农田,从事种植业,主要分布与一些海拔较低,气温较高的草场区:三是种植业与牧业结合经营,称为农牧结合区。笔者所调研的X村就属农牧结合区。

二、草场私有下的草场使用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牧区的畜牧业都是私有制的个体经济,X村也是如此。畜牧业所需的基本生产资料牲畜和草场百分之八十为千户、百户、牧主头人和宗教寺院占有,操纵着草场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有典型的调查为例,在1949年兴海县阿曲呼部落有牧民135户,牲畜21473头,其中牧主5户,占总户数的3.7%,但拥有牲畜占牲畜总头数的47.09%:贫苦牧民89户,占总户数的65.93%,但拥有的牲畜仅为总数的8.98%,在贫苦牧民中,尚有21户根本没有牲畜。其他劳动牧民41户,占总户数的30.37%,拥有牲畜占牲畜总头数的43.93%。牧主每户平均占有牲畜2057头,而贫苦牧民每户平均仅占有牲畜21.7头。千户、百户、牧主头人经营的牧业,形式上是个体经济,但其本质是一种内部合作经济,由于千户、百户、牧主头人都有较大面积的草场资源,同时他们雇佣大量的贫困牧民作为劳动力从事牧业生产。受雇的牧民中,男性直接外出放牧,女性则在雇主家中做一些诸如挤奶、打酥油、剪毛、捻毛线等家务活。除了千户、百户、牧主头人,寺院也占有面积相当可观的草场。建国初,青海省主要经营畜牧业的大小寺院约有300多座,有关部门曾对牧区寺院占有牲畜的情况做过统计,将牛马等大牲畜折合成绵羊计算,共为580161只。由于寺院占据了过多的草场和牲畜,寺院周围的普通牧民无以为生,只好租贷寺院的牲畜用以维持生计,寺院则收很高的畜租,对牧民群众进行残酷的剥削。如兴海县阿曲乎寺规定,每贷放山母羊10只,一年要向寺院交羊20只;承租牛一头,每年要向寺院交37.8斤酥油。许多牧民由于按时交不起畜租,牲畜被寺院收回,有的家产也被抄没,无奈沦为寺院的塔哇。
在当时,牧民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当然这种游牧的牧业生产方式直至今天也在一些地区存在),将草场分为冬春、夏秋两季草地或冬、春秋、夏三季草地,按季轮牧。东汉末年才女蔡文姬的在《胡笳十八拍》里有诗句,“原野萧条兮烽戍万里,逐有水草兮安家葺垒,牛羊满野兮聚如蜂蚁。草尽水竭兮羊马皆徙。”正是对牧民生活的真实描述。游牧实际上就是一种靠天养畜的生产方式,由于当时对于草场的经营和管理都非常粗放,没有对草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建设,草地只能靠自然地循环更新,加之能够储存的饲料饲草极为有限,特别是到了冬天,如果积雪较厚,就会造成牲畜因受饥寒而死。牧民为了解决畜草之间的矛盾,从经验出发,依照气候、地势等条件将草场划分为季节性的草地进行轮牧,这对牧草的生长和草场生态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看,由于人口的逐渐增多,牲畜增多,在草场载畜量日益加重的情况下,草场已经逐渐退化。
在当时,由于千户、百户以及牧主头人占有的草场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所以越界放牧经常发生,于是就引起争斗,甚至演变成群体性的械之战或部落之间的战争,不但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而且有些草地争夺战与部落的兴衰紧密相连。有时由于冲突过于严重,只清朝政府就曾多次派兵镇压因草场归属引起的部落战争。

三、草场公有及其草场使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加强了对于牧区畜牧业经济和草场的管理。在X村也逐渐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对于草场的使用和畜牧方式进行调整。在1954年,X村响应国家的政策,开始在政府的主导下,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牧民自愿组建了互助组,积极发展畜牧业生产。
1955年为了在牧区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党和政府提出在牧区试办牧业合作社和公私合营牧场,X村也进行了牧业合作社的建立。牧民入社后,牲畜和草场也入社,入社的牲畜按种类、公母、大小等标准定股,按股分利。社内统一安排劳动力进行畜牧业以及农副业生产,采取记工算账制进行劳动成果的分配。同时对牧主实行赎写政策,逐步将牧主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至此,X村(牧区)的畜牧业完成了由个体经济向集体经济的转变,特别是作为畜牧业发展最主要的生产资料——草场从私有变为集体所有。这种草权制度的变革,逐步减轻并取消了千户、百户以及牧主头人对于普通贫苦牧民的经济剥削和人身控制,贫苦牧民的生活状况得到改善,对畜牧业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1958年开始,X村进入人民公社化时期,全部牧民和牲畜强制性入社。人民公社实行劳动集体化、生活食堂化、行动军事化、帐房街道化,严重违背了畜牧业生产规律,造成牧民生产积极性的降低,1958年至1960年连续三年牲畜生产下降,使x村的畜牧业生产蒙受了较大损失。
由于三年公社化造成的损失巨大,在1961年初步调整农牧业生产关系。X村贯彻上级的政策、指示,实行以队为基础的体制,解散食堂,纠正了“共产风”、“浮夸风”和“瞎指挥”的错误。退回了被平调的群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折价款,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牧民的生产积极性。
1962年,X村贯彻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等政策,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全面实行“三包一奖”[“三包一奖”指的是包工、包产、包成本,超奖减罚。]的经营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加照顾的分配方式,扭转了畜牧业生产下降的趋势。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牧民的社会生活以政治上的阶级斗争为主,经济发展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改变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为大队核算单位,同时平均主义泛滥。这种情况直至“”结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国家对牧区的畜牧业经济体制进行调整,推行大包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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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责任制,主要起先的“分组作业、联产计酬”责任制到“包产到户、责任到人、超产全奖、减产全赔”的全奖全赔生产责任制。这种畜牧业生产制度一直延续到1984年的牲畜归户的家庭自主经营责任制。
值得指出的是,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1984年牲畜归户,期间各个阶段的畜牧业发展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特别是对于草场的占有一般以队(村)为单位。同时草场的收益权也为公有。虽然后期大包干的生产责任制对于提高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一定的作用。但整体来讲,“由于这种产权制度的目标是追求社区内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程度,因而,这种制度不提供劳动激励规则,从而出现了劳动激励缺乏的问题。”

四、草场的承包经营及其流转

从1984年开始,X村实行“将牲畜折价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的畜牧业生产制度,畜牧业的生产由家庭包干到自主经营,这种牲畜家庭私有的经营制度,充分发挥了其内在的劳动激励机制,极大地调动了牧民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当地畜牧业经济的发展。但这种“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的家庭自主经营责任制是建立在草场等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的,由于草场产权的不明晰,牧民竞相增加牲畜数量,掠夺式的利用草场,造成草场质量的下降和草场的退化。正是由于牲畜归户与草场产权改革的不同步,造成了美国学者G·哈丁所提出的“公地悲剧”的现象。“如果一个牧民在他的畜牧群中增加一头牲畜,在公地上放牧,他所得到的全部直接利益要减去由于公地必须负担多一个牲口所造成整个放牧质量的损失。但是这个牧民不会感到这种损失,因为这一项负担被使用公地的每一个牧民分担了。同时,他受到极大的鼓励一再增加牲畜,公地上的其他牧民也效仿。结果公地由于过度放牧、缺乏保护和水土流失而毁损。”
1984年发生了一件对于×村来说极为重要的事。这一年,×村与泽库县某乡发生了草场纠纷,导致了较大规模的群体性冲突,致使对方死伤十人,上级政府在处理此次事件时将X村的近90万亩夏季草场划归泽库县某乡作为赔偿,同时将X村附近的军马场归X村,但事实是军马场到现在也没归X村,只是一个空头的许诺而已。从那次冲突事件以后,X村就没了夏季草场,牧民纷纷出售牲畜,饲养牲畜的牧民户数逐渐减少。要饲养牲畜时,只能在租用邻村牧民的夏季草场。
为了防止“公地悲剧”的持续上演,从1994年开始,×村开始按照人畜6:4的比例将草场划分归户,实行草场经营权的家庭承包制[当地在1994年时将冬季草场承包经营,在1999年时将夏季草场承包,由于×村没有夏季草场,所以X村在1999年时没有再承包夏季草场。]。X村的草场有三大块,其中最大的一块草场,承包到村里的三个队(X村共有四个队),分别是二队、三队、四队,第一块草场全部是围栏到组,每组一般有10户左右牧民,承包到小组的草场,由该组的牧民自己协调经营。队与队之间、小组与小组之间用围栏隔开。由于地势的原因,第一块草场还有一部分是各队的公共草场,并没有承包,同时草场的质量也很低。第二块是一队的草场,由于这块草场地势较平坦,基本全部承包到户,户与户之间有围栏隔开。而第三块草场,由在第一块和第二块草场中没有分到草场的牧民所有,该块草场有的承包到小组,有的承包到户。X村在1994年将草场承包后,直至今天,没在做过任何变动。笔者在调研时获知,别的一些村庄可都没有X村如此太平,对于草场承包进行过多次调整,主要原因是,在1994承包冬季草场和1999年承包夏季草场时,冬虫夏草的比较低,牧民对于自家草场是否有冬虫夏草并不太在意,但这些年来,随着冬虫夏草市场价的节节攀升,当时承包的草场中没有冬虫夏草的牧民就要求重行划分草场,在一些地方还引起了此类草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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