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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关于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理由学士

收藏本文 2024-01-21 点赞:19097 浏览:8427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私募基金的监管一直是市场关注的重点。由于不同国家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历程不同,其监管制度和内容也体现出不同的理念和原则。大致来说,金融自由化程度高、金融体系发展完善的经济体,私募基金监管方面相对宽松,更体现的是发展效率;而金融自由化程度低、金融体系发展不完善的经济体,私募基金监管方面更体现出安全原则。
关键字:私募基金、监管、创新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私下协商而进行的。根据投资标的不同,私募基金大致可以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在我国,公募基金处于主流位置。虽然近些年私募基金的规模及作用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监管也处于混乱状态,相较于公募基金,其发展受到很大制约。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监管,但是此次调整不包括私募股权基金。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形式

我国本土的私募基金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借助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开放带来的财富效应、投资理念和方式的转变等,近些年其有了较大发展。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的发展广为市场认知。截止到2012年12月,我国市场上共有1804只存续期的阳光私募基金,根据公开的数据估计阳光私募管理资产达到2400亿。目前,我国市场上私募证券基金的主要发展形式表现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管理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以及没有明确法律身份的一些民间私募基金等几种形式。
(1)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必须根据证监会相关条例设立,由证监会负责基金设立和日常监管。这类私募基金由证券公司专营,其他投资管理人没有机会参与。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投资计划必须依据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设立,由银监会负责基金设立和日常监管。这类私募基金由信托公司专营,但不同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的是,信托公司不负责其投资管理,而是聘请其他投资管理人负责。
(3)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
一些大企业,有时以单个企业出资或联合几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管理企业自有资金,实际上是以公司的形式进行集合理财,因此也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但采用这种方式,在获得合法形式的同时,必须面对较高的税收和管理成本,而且在投资者发生变更时手续也比较繁杂。
(4)民间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
传统的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怎么写作。

二、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地位问题
此前,我国私募基金一直没有得到法律承认和法律保障,其组织往往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是一种“不见阳光”的融资方式。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监管。2013年1月20号中国证监会发布了《 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在新基金法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对私募机构的登记、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和宣传推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各方面都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但是在此次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中,私募股权基金没有入法。而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现代金融的活跃分子,法律地位的不确定仍将成为其发展的巨大障碍。
(2)监管问题
首先是监管法律缺失。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立法和监管总的来说还是无法达到预防风险、规范投资市场的目的。私募股权基金利用高度的财务杠杆实现高额利润,本质上是一种高风险的运作形式,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规范完善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监管的缺失带来巨大的社会风险;其次是监管主体不明确。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因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等不同,其监管涉及发改委、证监会、科技部、工商局、税务局、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多部委。主管部门不明确,管理责任界限不清,容易造成“政出多门”,而且事实上出于不同的部门利益考虑,并未形成对私募基金的有效管理。
(3)风险防范问题
私募基金的风险较高,相应的其防范措施也应该较完善。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类基金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零星、分散,缺乏系统性,不能很好地衔接、配套;涉及风险管理的规定,有不少过于简陋、抽象,缺乏实际操作性。

三、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探讨

借鉴海外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及其最新发展,结合我国国民素质、理财能力和风险承受水平,必须在严格控制私募基金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放松对私募基金的限制,让私募基金彰显本色的监管思路。
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形成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模式。美国以例外条款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实现监管目标,主要从投资人数限制、投资者资格限制、发行限制和信息披露等四个方面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把监管重点放在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和销售渠道管理上,不允许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控制单个私募基金风险所波及的投资者数量和分布面,避免投资亏损引发社会风险。。而英国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更多地体现在信息传播方式上。
参照国外私募基金发展、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私募基金实际发展状况,我认为法律手段和市场化监督更合适其发展。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在市场准入方面严格法律限制,而在基金管理、投资、退出等方面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原因:一是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确立可以让市场参与者及政府监管有法可依;二是对私募基金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投资者、发起人及管理人等严格的限制规范,可以增强私募基金市场的成熟度、风险认知度及风险防范意识;三是依据私募基金的运行机制,若政府在管理、投资、及退出方面过度监管,可能压缩其自由发展空间,造成工作的低效率;四是随着市场参与者日臻成熟及国际金融资本的参与,市场参与者已逐步学会自我保护,并建立了行业自律组织。由此,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应该侧重于建立市场化的监管框架,尊重市场规律,把法律规范和市场化运作作其监管的重点。
小结:对于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不足,尤其是在募集、投资等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形式来建立。2013年2月21日证监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新基金法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对私募机构的登记、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和宣传推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各方面都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行业标准的建立、市场运作透明度的增强以及对可能造成投资者利益侵害行为的监察和处罚将大大提升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更有利于其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曲士英 郭福春1企业经济2002 (5)1
余赤平 中国证券市场的挑战与

源于:论文开题报告www.udooo.com

机会[J] 中国经济观察 2005 (4)
[3]李惠主编 走近私募基金[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4]韩志国 段强主编.私募基金稳定因素还是紊乱因素[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2
[5] “坏孩子”长大了对冲基金规模过1·5万亿美元[N] 中国证券报200

6.3.29

[6]吴晓灵 科技创新需要何种金融创新[J] 财经 2006 (15)
[7]“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与运营模式分析” 华泰证券 201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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