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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高科学化解社会矛盾能力

收藏本文 2024-02-09 点赞:18925 浏览:8283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检察机关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怎么写作,集中体现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平正义和推动社会的发展上。只有有效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才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执法,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怎么写作,才能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所有这些,都必须以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基础。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成为当前检察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根本目标。

一、强化和谐稳定观念,提高用正确的社会稳定观谋划检察工作的能力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检察机关的工作定位和标准。衡量法律监督工作的成效,不仅要看了多少案件,开展了多少次专项活动,接待了多少群众诉求,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也就是说,检察工作的所有部署和措施、执法和管理活动、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社会稳定和谐这个标准来检验。
运筹帷幄是决胜千里的基础,用正确的社会稳定观谋划检察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必须。从长期规划到年度工作谋划甚至到个案的侦查计划,都要立足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这个根本点。可以说,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所以,在打击犯罪活动、实施诉讼监督、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要善于谋划,善于把法律监督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加强调控社会、怎么写作社会、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的能力。以更好的监督质量、更低的监督成本、更便捷的监督方式,为社会提供可靠的检察保障。

二、吃透刑事司法政策、提高用精准的法律驾驭执法办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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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运用而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个关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促进和谐与稳定。贯彻落实好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就必须吃透立法的精髓,用精准的法律来驾驭日常的法律监督与执法办案工作。要统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标准,切实把这一政策落实到具体案件上,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要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使之更加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否则,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过分的严与宽,或者掺杂人为因素的严与宽,都违背了这项刑事司法政策的初衷,不但不能化解社会矛盾,反而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三、情理交融以人为本,提高在各个办案环节释疑说理的能力

严格执法是检察机关维护法律不受侵犯的天职,但社会的法律不是脱离人性冰冷的法条,社会的司法也要求充满人性。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但要严格执法,还要做到情理交融,提高在各个办案环节释疑说理的能力。目前,检察机关通行的以填充式法律文书将决定告知当事人的方式,未免存在简单、概括、模糊的弊端,以致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内心不服,产生误会,时有缠诉闹访、阻碍执法等现象出现。检察官应当讲究执法策略,改进执法方式,积极主动地在各个办案环节做好释法明理、定纷止争、理顺情绪的工作,防止因执法的简单机械激化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矛盾。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说服自己。检察官要经过缜密的思考,立足充分的证据,针对立案与否、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是否提请抗诉等决定,运用法律语言条分缕析,经过换位思考,让自己能够接受这样的决定。
其次要说服当事人。对当事人来说,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他们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合理性期望值更胜于合法性,符合社会普遍的正义情感和底线,他们更满足于有人在倾听自己说话并得到耐心细致的答复,感觉自己被尊重,被理解,因而可能更易接受结果。检察官就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紧密结合社会基本常识、规则,注重说理技巧,使之对自己的决定能够听懂,理解,服气,满意。从而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促进行社会和谐稳定。第三,尤其是对于控告申诉部门,更应该把释法说理作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化解群众疑惑、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申诉复查等工作中,进一步规范文书格式、增加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对当事人有疑惑的案件,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疑惑,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

四、强化协调整合效果,提高与社会各界通力协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复杂多样,而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有限。处理社会矛盾,既要重视法律手段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又不能绝对化、简单化。要处理好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解决好维护稳定工作中源头预防与末端处理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就必须提高与社会各界通力协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强化协调整合效果。一要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办法,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检察机关要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发挥情报信息优势,定期发出矛盾纠纷评估报告,警示突出问题,预测稳定形势,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是检察机关要积极推进平安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法院并肩,与社区、基层一道,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努力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三是要做法制宣传的排头兵,注重全民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既要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又要增强履行义务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针对少数地方出现的暴力袭警、缠访闹访、阻碍正常执法、件高发等现象进行法制宣传,引导人们形成尊重司法的习惯,消除“法不责众”的意识,树立司法权威。善于把立法、执法、法律援助的过程变成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司法个案的示范作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加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为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环境,不断夯实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

五、科学发展检察工作,提高新思路方法的探求与机制创新的能力

社会在进步,检察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与思路也需要不断创新。一是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为人民群众平等表达利益诉求提供制度化的平台,把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必须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推行公、检、法、司参与其中的领导干部接待接访制度,奥运期间的“书记大接访”活动就很值得借鉴。对于群众的诉求,及时告知群众该到什么部门解决,具体程序如何。如果属于应当进入司法领域的诉求,尽快进入程序,免得群众跑冤枉路花冤枉钱,同时也可以相应地减少越级。二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汇集和分析机制。检察机关必须把视野深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入到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中,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动态性的社会信息反馈网络,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的社会信息,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分析和研判,加强对各种不稳定因素发展变化趋势的预测,切实提高社会预警能力。三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制与奖惩制。凡是进入检察机关的矛盾纠纷,不论涉及到哪个部门,都应当把化解责任落实到科室和具体的责任人,签下“军令状”,严格奖惩,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总之,各级检察机关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探求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 汝州 46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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