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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收藏本文 2024-03-20 点赞:30833 浏览:14308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2009年十二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明确提出:“政法机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认真做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廉洁公正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此,“三项重点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而作为“三项重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就成为当前检察工作怎么写作经济发展大局需要首要考虑和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下面笔者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化解社会矛盾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所面临的社会矛盾表现形式

(一)诉讼案件数量增多,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难以修复。当前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居高不下,涌入诉讼过程的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类型新、法律关系复杂,审查处理难度进一步增大。由于社会对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关注度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在检察工作中,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成为检察院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由于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加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不够完善,所以在案件审查处理过程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也确实存在不小的困难。另外,由于一些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存在法治意识单薄等问题,对于依法所做出的诉讼决定不理解、不支持,导致非理性无理案件时有发生。
(二)群体性和突发事件居高不下,非常态司法诉求仍然突出。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由于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任务不断增加,产生的矛盾逐步突出,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不认真对待,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如近两年内发生的“事件”、“湖北石首事件”、“通钢事件”等等。
另外,涉检信访活动的组织化倾向明显,违法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诉讼目的,采取闹访、极端的形式。突发信访案件、行为激烈的异常信访案件增多,出现“司法要挟”现象。大量的矛盾纠纷面前,基层检察院被推上了第一线,处于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中。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检察机关调节这些矛盾纠纷的资源和手段又是有限的,这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复杂化,从客观上讲,是社会发展变革的必然趋势,但从主观上讲,一方面反映我们检察机关队伍素质还不够高,执法水平以及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说明我们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化解矛盾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到位,还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些因素的存在不仅引发次生矛盾,还必将影响信访问题的公正处理以及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二、基层检察院要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综合能力

解决新时期矛盾纠纷,必须首先尊重信访群众的平等地位,采用的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找准症结,协调处理好各方矛盾。
(一)坚持以人为本,亲民爱民,善于调解疏导。检察机关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积极主动释法说理,通过讲解法律,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表达诉求。对于缠访闹访、阻碍执法等现象要进行针对性地法制宣传,既要增强群众依意识,又要消除对立情绪以及“法不责众”思想。要走出单纯依靠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误区,多措并举,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疑问,要认真听取意见,耐心做好法制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工作,解除他们对检察工作人员的误会。
(二)注重法律政策效应,纠正偏差,力求社会效果。解决矛盾纠纷必然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政策,检察机关执行法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非机械操作,要改变传统执法理念,树立调处也是监督的思想。要充分考虑案件特定背景及当时的综合社会因素,防止简单地从执法角度处理案件。要运用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积极探索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处理办法,通过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尽可能减少刑事处罚数量,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充分发挥检察信访接待“窗口”作用,畅通诉求渠道,公正处理信访问题。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要着眼信访大局,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怎么写作,提高亲和能力,促进矛盾纠纷当事人理顺情绪,要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以最佳方式处理信访突发事件,尽可能地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对立面。
(四)以换位思考方式,取得信任,增强信访问题处理的主动性。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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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信访问题要采用“三推定”方法来,首先对群众诉求要作有理推定,即站在信访群众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其次,对不服检察处理决定的信访原因要作有过推定,即先检测设原办案或处理有错误;再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有解推定,即认为群众反映的问题都是可以而且是必须解决的问题。通过换位思考,让信访当事人理解检察工作,配合处理信访问题,以利于矛盾的顺利化解。

三、基层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多措并举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无论是从自身执法办案上讲,还是从监督、配合其他司法机关执法办案而言,都对社会矛盾化解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尤其对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处于法律监督的地位,而且起着承前启后的衔接功能。要更加注重在执法办案中多措并举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转移。
(一)严厉打击侵犯群众利益的犯罪。在全面履行打击刑事犯罪、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三项检察职能过程中防控和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把司法为民的要求化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放火、抢劫、抢夺和盗窃、毒品犯罪要依法快捕快诉;严厉打击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坑农害农、重大安全事故和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损害妇女儿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犯罪活动。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社会治安的控制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持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办案,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坚决杜绝因执法办案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矛盾的现象发生。(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严格依法、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注重效果。侦监和公诉部门要注意区别对待,惩罚首犯、主犯,对从犯、偶犯、中止犯和坦白自首者从宽;对青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针对轻微刑事犯罪,探索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涉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等工作,积极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坚持惩治与预防并举,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反贪、渎侦等侦查部门,重点要正确区分职务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多数的原则,对“可立可不立的不立案”“可定可不定的不定罪”。侦监部门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批捕”、公诉部门对“可诉可不诉的不起诉”,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推行刑事和解机制。在执法办案中应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推行刑事和解,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刑事和解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为经济可行并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的结案方式,给冲突双方解决冲突提供了机会,使大量轻微的刑事案件能及时结案,矛盾和纠纷能得到及时调解和解决,犯罪得到有效控制。
(四)积极开展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部分和控申信访也应纳入大调解机制执行和解,要主动与、法院、纪检监察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畅通情报信息渠道,借助调解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消弭因各类矛盾而导致的刑事冲突。
(五)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长效的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使检察环节矛盾排查化解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第一,要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如,信访案件排查清理制度、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制度、领导包案下访制度、首办案件矛盾化解责任制度。通过健全各种制度,夯实矛盾排查化解责任,增强排查化解工作的自觉性。第二,成立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定期研究解决信访案件疑难问题,监督落实信访案件的,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并从自侦、刑检、民行、控申等部门抽出业务骨干人员,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组,层层分解任务,确保排查化解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这样,可以通过健全组织,保障排查化解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三,建立一套科学的、完整的、规范的检察机关排查化解工作程序,从信访案件的首办责任登记、调查处理、署名答复、疑难案件的筛查、造册登记以及包案化解等工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不仅能够避免排查化解工作的盲目性,又能促进信访案件的公正处理。
(六)建立健全执法办案矛盾化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是基础,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核心任务。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尤其是自侦、刑检部门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政策,针对不同案件,做好当事人工作,突出执法办案重点,要着眼于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着眼于解决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性问题。进一步延伸执法办案职能,不仅要严格公正执法,而且要积极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矛盾纠纷,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并配合等部门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思想矫正。要形成化解矛盾一盘棋,通过办案,下大力气注重化解涉检信访积案。在高度重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又要防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产生新的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建立健全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对群众控告案件应当准确作出研判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信访预警提示,共同预访和化解社会矛盾。尤其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结合信访当事人特点、反映问题的性质、是否群体来访、有无越级可能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对于重大敏感案件、涉众型案件、社会关注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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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坚持实行“抓早动快,预防在先”的原则,制定出信访风险化解预案、化解措施,提出化解目的和要求,自侦、刑检、民行等部门可以根据信访风险评估预案,把法制宣传和心理疏导工作寓于办案中,认真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突出化解矛盾,彻底从源头上预防涉检信访,以防止次生矛盾的产生。
(八)建立健全涉检信访公开听证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特别是对检察处理决定多次公开答复始终不服,矛盾已经激化,信访当事人无理取闹,缠访闹访,难以平息,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进行听证质询,结合案件调查和处理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场答疑解惑,尽可能说服信访当事人,促其息诉罢访,对于听证中,发现执法不公问题,要实事求是正确对待,该纠正的纠正,对于违法违纪办案人员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通过公开听证,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达到当事人满意,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公开听证,不仅公平公正地处理了信访疑难案件,妥善化解涉检矛盾,而且又树立了检察机关新形象,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九)健全落实检察信访救助制度。检察机关要把信访救助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与依法办案相并重,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人为关怀。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尤其是伤害案件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赔偿,家庭确实困难的以及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确属错案,导致长期,又无法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从经济上给以适当的补偿,通过安抚的办法,抚慰受害人及其涉检信访当事人,妥善处理涉法,以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同时积极开展带案下访、接访、巡访活动,主动上门接待信访群众,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重复信访、越级和进京,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社会矛盾是全局的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检察机关必须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更高更新的角度去审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只有不断探索新方法,创新工作思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才能妥善化解检察环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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