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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构建之若干问题

收藏本文 2024-02-07 点赞:6144 浏览:2099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由于社会保障基本法的缺失,社会保障一直未进入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化进程中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本文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构建的意义及现状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其中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 键 词】社会保障 法律构建 立法 对策
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而不致产生一些社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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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证明,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发达国家社会的保障制度都是立法先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依法建立起来的,时至今日,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很重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构建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值得研究,并需要采取一定的对策。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构建之意义分析

现代法治国家的社会保障措施都已被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种保护和救济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是社会现代化和文明化的重要表现。社会保障制度对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较好作用,是一种“社会稳定器”。比如,建立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70%的国家来说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农民生活中的风险因素随之增加,从个人切身利益角度,人们也希望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一定的社会保障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及缓和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面宽量大,前景广阔,有着完全现实的社会基础和必要性。
社会保障法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与社会意义。这是因为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独特的性质与广泛的领域。对于社会保障关系主体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他法律制度可能有所涉及,但始终不能取代社会保障法而调整这种社会关系。在我国,1954年的宪法将社会保障的权利确认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必须有一部专门规定具体社会保障权利的《社会保障法》来具体调节人们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同时,社会保障法应与各类相关的法律实现契合与互补。这样,才能使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得以真正的落实,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得以切实的维护。社会保障法治不仅是工具、手段,而且是理念、目标。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才能真正实现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构建之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制定了养老保险等关于社会保障具体内容的一些法律制度,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从整体来看,社会保障立法的法制化程度尚低,国家尚不能对社会保障面临的众多现实复杂性的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从而在客观上也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具体问题主要有:
1.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社会保障立法应该是一个内容丰富的完备体系,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在宪法中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内容则并不丰满,从立法现状看,我国暂时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宪法性原则中对于社会保障中尤为重要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贫困者救助等问题尚未规定,现有的法律条例对需要调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涵盖不全。此外,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不紧密,临时性、变动性强,忽略了全局的协调统一,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同时,社会保障立法内容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各单项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社会保障能的发挥。
2.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不统一
首先,社会保障法的表现形式不规范。实际中许多非法律规则包括政策、文件,甚至通知、意见等代替法律规范起着法律调整的作用,缺乏法律规范在形式上应有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其次,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不统一,有的限于固定工,有的限于合同工等等。同时,问题还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不统一。目前,社会保障立法进展缓慢且修改工作不及时,加之各级各类管理机构“各立其法,各行其是”,导致同样的社会保障事务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从而造成混乱局面。
3.社会保障实施机制较弱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以及法律监督等。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明确的责任规范和有效的制裁措施,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达不到有效的调整目的,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例,我国刑法暂时没有将其列入调整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力的保护,被拖欠、挤占、挪用和截留的现象严重。越来越多的企业拖欠社会保险基金,还有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从而无力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存在攀比思想,因此也拖欠。现行刑法缺乏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相关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有力的惩罚与制裁,从而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

三、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构建之对策探析

1.确立社会保障法律构建的基本原则
任何一个法律体系的构建,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基石,来进行具体的立法和实施,并通过基本制度体现基本原则,它们是一个法律体系的灵魂和精髓所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进入重大调整的关键时期,既要注重效率,鼓励竞争,又要兼顾公平,追求稳定。因此,社会保障法律构建必须采取公平与效率兼顾,社会竞争与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应该看到,公平、效率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为此,只有建立有充分保障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才能创造良好的经济竞争环境。为此,应采用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
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目前确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则体现了保险费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为保障指明了基本方向,同时体现了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具有中国特色。为此,应及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明确界定参与社会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从而推动经济与社会两方全面、可持续发展。
2.逐步提高对社会保障立法的认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障的支持与完善。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就难以实施。目前,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提供较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加快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因此,一要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社会保障法。二要通过加快社会保障项目的单项法规建设来完善相关法律,逐步制定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法律。
与此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实施的有效性。一是在以社会保障法为基本法的基础之上建立与完善其他相关单项法律。二是要注意社会保障立法与其它相关法律立法的衔接。在法律责任方面与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相衔接,以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实施的有效性,同时,要避免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冲突。为此,要尽快起草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并在此基础上完善配套的细则,便于实际操作。这样,在统一社会保障法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多方面涉及广大城乡范围内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给予普遍的法律保护,这将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也将是一项艰巨而长远的任务,需要相关人士加以推进,从而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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