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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社区矫正中引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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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帮助被害人从犯罪伤痛中获得痊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的转化与回归、推动受损社会关系的弥合,将恢复性司法引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是非常必要的。恢复性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与社区矫正相契合,将其引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是可行的。引入恢复性司法,就是要把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方法运用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必要性;可行性
1002—2589(2012)25—0106—03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发端于西方并波及全球的司法改革运动,其对世界各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目前,我国具有恢复性司法色彩的措施和方案已经在司法流程中的公、检、法三个阶段开始了探索。但其在刑罚执行阶段的运用却基本上被忽略了。刑罚执行在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中意义重大,如果刑罚执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无论定罪如何准确、量刑多么恰当、审判程序多么规范都变得毫无意义。我们必须对刑罚执行给予充分的重视。由于试点的时间不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许多方面都有待提升。“对恢复任务的实现,已成为在世界范围内社区矫正任务中一个更高层次的追求。”[3]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与制度,既必要,又可行,极具探索价值。

一、恢复性司法引入我国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于2002年通过的《在刑事案件中采用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原则的宣言》,对“恢复性司法方案”、“恢复性程序”、“恢复性结果”和“当事方”等关键术语进行了比较权威的界定:“恢复性司法方案”是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恢复性程序”则是通常在调解人帮助下,被害人和犯罪人及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可能包括调解、调和、会商和共同定罪。“恢复性结果”系由恢复性程序而达成的协议,包括旨在满足当事方的个别和共同需要和履行其责任并实现被害人和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补偿、归还、社区怎么写作等对策和方案。“当事方”为被害人、犯罪人和可能参与恢复性程序的受到犯罪影响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社区成员,而“调解人”即为公平、公正地促进当事方参与恢复性程序的人[4]。
恢复性司法之目标和功能都归结在“恢复”一词之中。“恢复”之于被害人,是从犯罪影响中获得痊愈;“恢复”之于犯罪人,是通过懊悔、赔偿和改正行为使其承担责任、回归社会;“恢复”之于社区,是弥合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使社区趋于安宁稳定。将恢复性司法引入我国社区矫正,其必要性也体现在这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利益,帮助其从犯罪影响中获得痊愈

在近现代刑事司法的历史进程中,人权保障首先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的人权保障。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进行的,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和加强[5]。但是,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整体而言,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对被害人的尊重和关注是不够的。特别是在刑事执行领域,则尤为薄弱。
按照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犯罪本质上是对被害人和人际关系的侵害,国家并不是现实的被害者,最多只能是抽象意义上的被害者。这种对犯罪认识的视角转换,使得被害人获得了参与司法过程的机会甚至可能在整个司法进程中居主导地位。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社区矫正,意味着被害人将与犯罪人一样,成为社区矫正工作关注的对象;意味着被害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广泛参与。这将有助于补偿、恢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被害人走出犯罪的阴影。首先,在社区矫正的决定和变更中让被害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通过协商、交涉、说服和争辩,使其切实感受到程序的公正,即使结果与其期望有距离,被害人在心理上也更可能认同和接受这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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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正如美国学者贝勒斯所言:“人们至少有理由期望,在作出关系他们的判决之前,法院听取其意见,即他们拥有发言权。某人被允许参与诉讼也表明别人尊重他,即他受到了重视。”[6]其次,被害人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会认识到社区矫正并不是片面地放纵服刑人。犯罪人虽然在社区,但仍然是在服刑,要接受惩罚与改造,如果再次危及被害人和社会,会依法受到制裁,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收监执行。这对被害人来说,会有很大的精神抚慰和心理平衡作用。再次,恢复性司法鼓励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坐在一起。被害人通过当面最直接的诉说,使愤懑的情绪得以宣泄,报应观念得以疏导,从而防止被害方向加害方的转换。最重要的,恢复性司法促使服刑人员对被害人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补偿得以实现,这可以从根本上帮助被害人得到恢复。

(二)有利于转化社区服刑人员,促进其悔过自新

在社区矫正中引入恢复性司法,会使服刑人更真切地体会到自己犯罪的危害和责任,增强服刑人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和被害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谈,服刑人员直接面对被害人的伤痛,有利于其通过换位思考,产生自我悔恨的负罪感,进而发自内心地积极改造并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例如:1974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陈纳市有两个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破坏行为,他们打破窗户,刺破轮胎,损坏教堂、商店和汽车,共损坏了22个被害人的财产。在法庭上,他们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但后来却没有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交到法院。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的共同努力下,这两名犯罪人与22名被害人分别进行了会面。通过会面,两人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切实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和不便,6个月后,两人交清了全部赔偿金。这一事例表明了通过加强被害人与犯罪人的沟通,可以促使犯罪人认罪悔罪[7]。

(三)有利于重建社区和谐与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各项工作的重要目标。和谐社会需要有和谐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的和谐构成了和谐社会的本源和基础。在刑事司法中,如果仅仅是犯罪人得到惩罚,而被害人的伤痛并未得到抚慰、损失并未得到补偿,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仍然处于严重的敌对、仇视状态,这将成为威胁社区和谐稳定的隐患。恢复性司法关注的焦点是损害在多大程度上被修复和关系是否恢复正常,而不是有多少犯罪人被惩罚或多严厉的刑罚被运用,其意旨在于化解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促使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恢复性司法,包含着将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尽可能予以恢复、使社区趋于安宁稳定的内容,这无疑会使社区矫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的价值契合性

恢复性司法契合了社区矫正的主导价值追求,这为其在社区矫正中的引入奠定了价值基础。

(一)两者都力求减缓刑的负面影响,体现了行刑社会化需求

封闭的监狱与开放的社会、监狱化与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刑本身难以解决的悖论,“将一个人置于监狱加以训练,以期能适应社会生活,此事犹如将人送上月球,以学习适应地球生活方式般之荒谬。”[8]此话或许显得极端,但却无疑包含着真知灼见。正是缘于此,以行刑社会化、非化为特征的非刑已逐渐取代刑,成为各国刑罚制度改革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两者在减少、追求行刑社会化方面是一致的。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区。恢复性司法通过和解协议避免或减少使用刑。两者都能淡化犯罪的标签效应,防止或减少监狱“交叉感染”等不良影响,有利于犯罪人顺利实现再社会化。

(二)两者都闪耀着人性关怀的光辉,彰显着刑罚人道主义价值

刑罚人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社区矫正充满着人性关怀的色彩,社区矫正将服刑人置于社区环境中,保持其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使其在不丧失工作和受教育机会、基本无损其尊严的情况下,缓解与社会的对立情绪。在注重监管的同时,更多地加入了教育与帮扶的因素,从而更好地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相较于矫正,社区矫正对罪犯权利的剥夺和妨碍明显减少,为罪犯在衣食、居住、医疗、卫生、婚恋、就业等方面,提供了矫正所难以企及的基本前提和可能途径。由于犯罪人没有被拘禁,可以基本正常地工作、生活,使得犯罪人的配偶及其所赡养的老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的情感需要、经济依靠等不会受到刑那样严重的影响,从而缩小打击面。在恢复性司法过程中,犯罪人可充分表达对犯罪行为的忏悔,承认过错并通过赔偿协议的达成与履行,争取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和宽容,从而受到尽可能少的刑罚处罚,更好地融入社会、改过自新。对于受害者来说,恢复性司法使受害者尽可能得到加害人的补偿和忏悔。这会帮助受害人获得情感上、心理上的满足,降低再度被害的恐惧感,消泯仇恨与报复之心。对于社区来说,恢复性司法吸收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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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积极参与,使社区受到影响的民众见证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增加社区对犯罪的认知和反应能力,提高社区安全感和集体行动能力,从而有利于社区的安宁和成员间健康人际关系的维护。

(三)两者都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刑事司法效益

与正义、自由、秩序一样,效益也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司法资源和其他资源一样,都是有限的。在现代社会司法体系不堪重负的情况下,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益,是所有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社区矫正可以节省用来建造监狱和运行监狱的费用,可以节省向监狱犯人提供食宿、医疗等方面的费用等等。由于在特定的时间点上,罪犯的总量是一定的,因此发展社区矫正,扩大在社区服刑的罪犯所占的比例,就会缩小被的罪犯比例,从而缓解监狱拥挤。这有利于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矫正质量,使社会行刑资源通过更加合理的配置而实现效益的提高。从世界其他国家来看,恢复性司法的复兴有一个共同的时代背景,即司法资源处于不堪重负情形。恢复性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司法资源紧缺问题。国外对于恢复性司法的实证研究显示,恢复性司法的成效是非常显著的。从被害人和犯罪人对这种程序结果的满意率,到赔偿的完成率、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率,再到司法成本的计算等等方面,恢复性司法都显现了明显的效益价值。根据马歇尔的比较,“刑事案件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每一个案件的成本在150美元至300美元之间浮动。而根据1996年的统计,普通的公诉案件的成本平均每个案件要2500美元左右。”[9]

三、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初步设想

广义上来说,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恢复性司法,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在社区矫正的适用决定中的引入和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中的引入。狭义上来说,则仅指后者。由于在概念的界定上,我国目前将社区矫正定性为“非刑罚执行活动”,加之已有的学术讨论基本上都将视角集中于行刑阶段以前;因此,笔者主要从狭义的角度讨论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引入问题。
恢复性司法既是一种理念和目标,又是一种程序和方法,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引入应当是全方位、渗透式的。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从接收到解除的一系列工作流程。引入恢复性司法,就是要把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方法运用到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中去。

(一)在接收工作中融入恢复性司法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个环节。报到登记,谈话教育,相关文书的接收、签署、宣告等,是接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在该阶段引入恢复性司法,可考虑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邀请被害人或其亲属参加接收仪式。这样做保证了被害人的知悉权,使其明了犯罪人虽身在狱外,但仍然处于服刑状态,消除其认为犯罪人逍遥法外的误解。第二,在谈话训诫和签署的相关文书中增加维护被害人利益等恢复性内容。在接收阶段,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要对服刑人员进行谈话训诫,还要签署、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监护帮教协议、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文书。在这些谈话和文书中,根据情况,可以加上不得威胁、报复被害人及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等恢复性内容。

(二)制定恢复性矫正方案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要针对个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制定“恢复性矫正方案”,不是另行单独制定一个新的矫正方案,而是在常规的矫正方案中增加恢复性内容。矫正方案的“恢复性”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分析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和问题中加入恢复性情况的分析。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如何?原判决有没有民事赔偿的内容?执行得怎么样?犯罪对社区造成了什么影响?影响恢复的因素有哪些?等等。第二,拟定恢复性目标。将恢复作为矫正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上述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初步设想预期达到的恢复效果。第三,制定恢复性矫正措施。包括以恢复为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手段和举措。如道歉、和解、调解、赔偿等等。

(三)在完成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过程中谋求恢复目标的实现

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是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恢复目标完全可以贯穿到三大任务的完成过程中。监督管理方面,在日常报告制度中可以要求服刑人员在定期报告中增加恢复情况的报告;在走访考察制度中可以增加恢复情况的调查;在监护制度中可以要求监护人对服刑人与被害人的交往情况进行监督与报告等等。教育矫正方面,从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到解矫教育,均可进行恢复性教育;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在被害人同意、有利于恢复的前提下,可以尝试安排服刑人员为被害人(尤其是身体受到伤害的被害人)提供补偿性劳动。服刑人员存在影响恢复的心理问题的,可以进行相关心理咨询与矫治等等。帮困扶助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低保、培训等方面进行帮助,对于服刑人员本身的恢复和对被害人的补偿以及社区的安宁,都有益处。

(四)将恢复情况列为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的重要内容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在规范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的管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矫正的效果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各试点地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方面进行了探索。已经有不少地方的考核奖惩工作涉及了恢复性内容,如《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暂行办法》第35条规定:威胁、侮辱、报复受害人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检测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其他一些地方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但遗憾的是,这些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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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办法对于恢复性的体现都仅限于此。建议在奖、扣分的日常考核及表扬、警告等最经常性的奖惩制度中增加恢复性内容,如将按期赔偿被害人列为可表扬行为之一,将不按期赔偿被害人列为警告行为之一;在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评定中征求被害人和社区相关人员的意见;将被害人的安全及恢复程度列为社区服刑人员分级处遇的确定、变更依据之一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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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平吴.犯罪学与刑事政策[M].台北:台湾大学出版社,1999:727.
[9]Tony F.Marshall, Restorative Justice: an Overview[EB/OL], [2004—12—12]http://www.homeoffice.gov.uk/rds/pdfs/occ—re—
sjus.pdf.
(责任编辑:姚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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